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53)。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09:15-15:00。

  3、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楼3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沈军先生主持召开。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881,408,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84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879,607,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00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8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3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总数3,74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405,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42,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007,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141%;反对3,350,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1%;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6%;反对3,35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389%;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3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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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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