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按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腾实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号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由合资公司受让腾实公司股东股权方式实现)以及购买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号A03、A04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和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9)。

  国开东方已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山东天商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10亿元。

  二、交易进展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截止2019年12月30日交易各方应当履行完毕的事项包括:(1)设立合资公司(山东天商出资95%,国开东方出资5%);(2)山东天商提供抵押物用于置换A03剩余地块上的抵押权,置换完成后5个月内由国开东方负责将A03地块剩余土地以在建工程转让形式办理到合资公司名下并完成证照变更,变更后由合资公司向国开东方支付40,547万元作为A03剩余地块项目资产的首期出售价款,支付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2月30日;(3)合资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国开东方支付腾实公司股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

  在协议履行期间,国开东方多次敦促山东天商尽早牵头成立合资公司,山东天商表示拟引入战略合作方共同推进本次转让的A01、A03、A04剩余地块的项目开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战略合作方和合作模式尚未确定,合资公司尚未组建。

  关于AO3剩余地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开东方已将A03剩余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政府部门审批,尚未取得政府部门批复,山东天商尚未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完成AO3剩余地块上的抵押权置换。

  由于前述程序尚未完成及山东天商未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截至2019年12月30日,合资公司尚未向国开东方支付A03剩余地块项目资产的首期出售价款40,547万元及腾实公司后续股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截至目前国开东方尚未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过户手续,也未确认与本次资产转让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鉴于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未到达《合作协议》的约定,国开东方目前与山东天商保持积极沟通,一方面敦促各方推进协议履行,另一方面对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积极磋商。本次《合作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及地块资产出售交易环节较多,程序较为复杂,相关地块资产权属的变更还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通过评估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交易对方存在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完成《合作协议》全部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方案存在变更的风险。

  为推进本次交易,充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国开东方将就本次交易继续与山东天商进行磋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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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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