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权处置基本情况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以公开交易方式拟对青海华鼎持有全资子公司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千医百顺”)100%股权和控股子公司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中龙”)51%股权予以处置。经审计,截止2019年9月30日,千医百顺和广东中龙财务数据的账面净资产均为负值,则处置价格均定为0元。

  相关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青海华鼎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3)、《青海华鼎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青海华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8)、《青海华鼎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二、处置股权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资产在挂牌期内,经广州产权交易所确认千医百顺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伍梓妍,报价为1.00元,公司与受让方伍梓妍签订了《千医百顺股权转让合同》。处置广东中龙51%股权尚未征得到意向方。

  2019年12月31日,千医百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伍梓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81************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兴路**号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伍梓妍

  2、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将千医百顺100%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金1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乙方个人担保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30天内偿还其欠甲方的1000万元其它权益工具。

  3、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费用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6、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千医百顺的员工继续保留在原公司,存续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六、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千医百顺工商变更后,公司不再持有千医百顺股权,千医百顺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处置千医百顺100%股权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综合影响约-600万元,最终损益以经审计机构确认后披露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处置广东中龙51%股权尚未征得到意向方,公司将根据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进展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