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31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19)甘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持有新盛工贸45.95%股份,以下简称“湖南昱成”) 提起的对新盛工贸进行清算的申请。

  一、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的基本情况

  新盛工贸经营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到期。

  为延长经营期限,新盛工贸根据其《公司章程》,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和9月27日召开其2019年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分别审议了延长经营期限和延长经营期限的解决方案等相关议案,但均未能获得其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同意,持反对意见的均为湖南昱成。

  2019年9月29日,新盛工贸及其除湖南昱成以外的其他全部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正式向湖南昱成发出了《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的要约函》和《关于受让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要约函》。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9月30日和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2)、《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3)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进展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4)。

  此后,湖南昱成以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且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兰州中院提出对新盛工贸进行清算的申请。2019年12月9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19)甘01清申1号传票,传唤新盛工贸于2019年12月27日参加被申请清算听证。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6)。

  2019年12月27日,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听证会举行。

  二、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的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1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19)甘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兰州中院查明,新盛工贸于2019年8月1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就是否延长经营期限进行审议、表决,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其董事会提出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延长经营期限的解决方案》,湖南昱成对上述两次股东会会议的审议议案均持反对意见,且不接受新盛工贸及其他股东提出的回购其所持有的新盛工贸股权或股份,2019年9月29日,新盛工贸及其他股东分别向湖南昱成发出收购股权的《要约函》,另查,2019年12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3民初52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新盛工贸诉湖南昱成、杨世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7))。兰州中院认为,新盛工贸对其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且对上述异议事项,尚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也未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情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湖南昱成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兰州中院对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听证的裁定结果,暂不会对新盛工贸的存续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与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及其它相关诉讼等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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