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6层88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650,804,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49,090,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6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3,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3,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3,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3%。

  3、公司董事林坚、胡冬明、张涛及监事陈勇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友川、刘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68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20%;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黄友川、刘昊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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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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