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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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12月31日分别收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 0981 刑初 130 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 0981 刑初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苏0981刑初130号:

  1、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3、被告人季自华,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50424XXXX,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单位常务副总经理,住盐城市大丰区。

  4、被告人吴玉峰,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0613XXXX,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单位环保部部长,住盐城市大丰区。

  5、被告人樊建,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0309XXXX,汉族,大学文化,被告单位环保总监助理,住盐城市大丰区。

  6、被告人孙佳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1001XXXX,汉族,大学文化,被告単位环保部部长助理,住盐城市大丰区。

  7、被告人朱成杰,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70306XXXX,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单位环保部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住盐城市大丰区。

  8、被告人冯保全,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60819XXXX,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单位环保部污水处理班班长,住盐城市大丰区。

  苏0981刑初1号:

  1、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1431127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化工园区纬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奚圣虎。

  3、被告人朱光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30821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科菲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住常州市新北区。

  4、被告人巢国夫,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30119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科菲特公司一车间班长、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生产部副部长、生产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C05车间负责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5、被告人王玉生,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居民身价证号码32092619641009XXXX,汉族,初中文化,科菲特公司综合管理部基建负责人,住盐城市大丰区。

  6、其他非科菲特公司人员未列示。

  (二)案件经过

  苏0981刑初130号: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东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次,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苏0981刑初1号: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吿单位科菲特公司、被吿人朱光华、巢国夫、王玉生等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召开庭前会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扣华、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吿单位科菲特公司诉讼代表人赵升远、被告人朱光华、巢国夫、王玉生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延期审理一次;中止申理一次。现巳审理终结。

  二、案件判决情况

  苏0981刑初130号: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被告人季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被吿人吴玉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被告人樊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5、被告人孙佳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6、被告人朱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7、被告人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苏0981刑初1号: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刑事犯罪,本院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被告人朱光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被吿人巢国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帀十五万元。

  4、被吿人王玉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帀十五万元。

  5、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科菲特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26600元。

  6、其他非科菲特公司人员未列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中对公司所处罚金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981刑初130号;

  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981刑初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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