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0-01-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中所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请你公司结合投诉内容,详细说明不再将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出现业绩大幅下降和违规担保事项后, 派工作组进驻上海新高峰,但后续采取的管控措施在推进中受阻,公司未能接管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共10家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关键资料,不能对其实施控制;同时,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部分核心关键管理人员等相继离职,公司无法掌握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的风险等信息,致使公司无法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控制,公司已在事实上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

  公司虽然在上海新高峰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但在后续管控过程中,未能进一步获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生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料,不能实际控制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亦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则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拥有权力。

  根据目前情况,公司不再将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年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注函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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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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