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

2020-01-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20年1月8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24.78亿元(含本次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授信为到期续授信,不会增加公司目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金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反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签署互保协议,2019年度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近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综合授信完成授信续期,授信期限至2020年12月8日,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由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担保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在担保限额内的单笔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止2020年1月8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24.78亿元(含本次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32.02亿元,互保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橡胶制品及金属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等。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14.16亿元,负债总额460.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02.57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08.6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31.89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65.31亿元,净利润15.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9亿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67.22亿元,负债总额502.6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94.2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4.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95亿元,2019年前3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580.19亿元,净利润9.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9亿元。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9.96%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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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

  乙方(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乙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反担保安排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由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期限为本公司为相关方提供担保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五、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谢嘉桐,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178房间,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风力发电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0.8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10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5.9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53亿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89.1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20亿元,2019年前3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1.1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49亿元。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具备反担保能力。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月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提供担保)余额97.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7.18%。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4.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0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2.02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8.5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8.9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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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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