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1-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0-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8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双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200,72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1,195,12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5,598,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5%;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4,81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王双海先生、徐贵林先生、张彦启先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李健先生、李新浩先生。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刘小建先生、李倩女士为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赞成1,200,724,99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819,0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200,724,99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819,0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王刘小建、李倩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8日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李倩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9年12月23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0年1月8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于2020年1月8日进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200,72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1,195,12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5,598,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5%;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4,81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赞成1,200,724,99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819,0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200,724,99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819,0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李 倩律师

  二○二○年一月八日

本版导读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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