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01-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9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将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等四被告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94,448.60元(其中浆线工程款140,840,977.21元、签证款9,298,023.59元、白泥堆场工程款16,000,000元、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款1,755,447.80元)、违约金27,091,100元,两项合计194,985,548.60元; 2、确认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4,985,548.60元范围内就本案工程即“劲达兴(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之浆线工程、白泥堆场工程、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200,000元及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1,949,855.50元;4、判令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对上述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明

  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二: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三: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四:刘劲松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垂虹六街6号401房

  2、案情概要

  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以被告一为建设方的漂白桑枝浆工程项目总承包达成合意,双方相继签订《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浆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4.2亿元;《白泥堆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1,600万元;《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900万。

  合同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一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以其出现资金困难为由,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拖延不予办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至今仍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款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自愿为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三、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1民终62号),判决:

  1、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浆线工程及白泥堆场工程价款158,762,484.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8,762,484.89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款1,270,374.36元;

  3、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工程款158,344,117.26元的范围内,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之浆线工程及白泥堆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工程款,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0万元;

  6、驳回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7、驳回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8、驳回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劲松的诉讼请求;

  9、驳回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9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其他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共4项,涉及金额2,293.2387万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其他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共7项,涉及金额2,974.6656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南宁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相关债权确认了部分应收账款计3,971万元,并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3,971万元的坏账准备。南宁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在收到上述债权时根据实际执行金额情况,通过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增加项目收入和项目成本以确认项目利润,进而增加公司相应的利润。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9日

本版导读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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