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

2020-01-1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监事潘小云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公司监事潘小云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潘小云先生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2020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潘小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1月9日,潘小云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达到半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潘小云先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潘小云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减持股份数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潘小云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次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4、潘小云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会持续关注潘小云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潘小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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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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