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政策要用在刀刃上 须防搭便车行为

2020-03-03 来源: 作者:李凤文

  李凤文

  

  为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近日,银保监会、央行、发改委、工信部和财政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应当看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专项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目前已经取得积极成效。但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小企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尤其对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影响更为突出。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需纾解。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及时出台,不仅是银保监会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稳企业、稳就业、保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银行业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此项政策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就是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同时还明确了时间界限及具体方式,即: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政策执行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也就是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积极进行对接,通过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银行机构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不过,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是,在做好政策宣传,让更多的受困企业充分了解掌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对企业经营情况、信贷资金流向、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和把控,防止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此“搭便车”,坚决防范道德风险。

  一方面,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操作,严格审查,严格程序审批。通过采取实地调查、网络核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并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多渠道、多方面获取企业信息,加以精准验证,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延期还本付息优惠。银行机构还应按照监管要求,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跑偏。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政策要求行为,防止政策执行偏离导向。对于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要认定为不良。同时,也要防止银行机构借助优惠政策隐瞒不良贷款,掩盖金融风险问题发生。

  此外,银行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本版导读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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