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0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和(2019)湘01民初3010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540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98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减1,011,129.17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8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10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3%计算的利息、复利;
(2)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0,8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540号,通知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2,215,246.7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支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9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3)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4)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5)被申请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258,080.5元人民币,案件执行费563,530元人民币。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98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1425513005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5亿元及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202580531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10号
3、《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540号
4、《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98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0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号)。通知书内容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1号),通知书内容为:因曹永贵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