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1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2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28日下午15:00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贺安鹰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36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404,264,936股的43.626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441,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24,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68%。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时,参会股东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贺安鹰等4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43,882,202股,应回避表决,实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人数为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483,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41,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01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批准了以下议案: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7,19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贺安鹰等4名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乾智能源、乾慧能源提供的担保将构成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7,19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贺安鹰等4名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毕利炜

  3、见证律师:杭仁春、程霏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0-09-2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