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基金税收 | 四、基金税收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删除 |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 一、基金会计政策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补充法规名称。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删除 |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招商300地产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300地产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基金净值信息 | (二)基金净值信息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商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招商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 ……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九)临时报告 | (五)临时报告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招商300地产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招商300地产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 (十)澄清公告 | (六)澄清公告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二)清算报告 | (八)清算报告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补充信息披露的内容。 |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 完善相关表述。 |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完善相关表述。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 四、清算费用 | 完善相关表述。 |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 完善相关表述。 |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完善相关表述。 |
|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完善相关表述。 | ……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年【】月【】日起生效,《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估值程序 | 五、估值程序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表述。 |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完善相关表述。 | 1、估值错误类型 1、估值错误类型
……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完善相关表述。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完善相关表述。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上市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H=E×0.02%÷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 四、费用调整 | 删除 |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不适用的条款。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