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房保证金”管理农房是乱用药

2020-10-15 来源: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近日,有江苏昆山市锦溪镇的群众反映,当地农民自建房屋,需要向镇农房办缴纳几万元的“保证金”,但大家质疑收取“保证金”缺乏政策和法规依据。当地农房办回应称,为的是便于管理,主要依据的是“村规民约”。

  不可否认,目前农民自建房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管,出现不少事故。比如今年8月,山西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部分坍塌,导致多人死伤。上述地方向农民收取“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农民自建房,控制违建。

  但当地早在1983年就开始收取,近年来多次上涨的“建房保证金”,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当地农房办声称其依据是“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能否作为依据值得商榷,因为村规民约要有法律依据,且制定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合法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十几位农民都反映自己部分建房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这不是保证金而是乱收费,因为保证金是要全部退还给建房农民的。而本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的“挂靠费”“保险费”由建房农民买单,显然侵害了这些农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既暴露出目前法律不完善导致农民自建房存在乱象,基层缺乏有效治理手段;同时也暴露出当地有关方面乱收费,增加了农民建房负担。不客气地说,当地以“建房保证金”的名义管理农民自建房,完全是乱用药、乱作为,亟待纠正。

  按理说,应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民自建房屋。但遗憾的是,《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把农民自建房屋纳入规范之列。按理说,应当由规划、城管部门来治理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政府部门在治理农村违建方面是缺位的,当地农房办试图来补位。

  即使当地收取“建房保证金”有明显控制违章建筑的作用,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必须立即叫停。已经收取的部分费用没有退还给农民的,应该一分不少地还给农民。因为建房农民没有义务替建筑公司买单,农民建房成本中也不该有乱收费。

  针对农民自建房乱象,我国相关立法应该早日进行完善,把农房纳入法律规范中。我们要清醒意识到,农民自建房不仅关乎农民居住权益,也关系到农房规划管理。无论是过去发生的农房倒塌事故还是上述地方向农民乱收费,都说明法律该完善了。

  那么,把农房写入《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究竟是按照城市房屋进行规范管理,还是根据农房的特点量身定制专门的管理制度,值得讨论。但考虑到农房有自己的特点,某些方面也不同于城市房屋,所以,最理想的是立法是为农房制定专门规范。

  同时,农房究竟由农房办来管理,还是由住建部门来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到底由农房办治理,还是由规划、城管部门来治理,恐怕也需要法律来明确。从《城乡规划法》规定来看,乡村规划也由规划部门管理,但规划部门治理违建需要“下沉”。

  在法律规范农民自建房前,地方不管是管理农房还是治理违建,都不应该以“保证金”形式,不妨通过承诺制来实现,即农民承诺按照审批建房。同时,对建房农民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教育,也是规范农房的办法之一,这种“土办法”具有可行性。

本版导读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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