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0-053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20-10-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10月19日,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盛医疗”)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1、[2020]沪0106民初31390号;2、[2020]沪0106民初31273号;3、[2020]沪0106民初31394号4、[2020]沪0106民初31396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因与上海鎏衡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鎏衡”)追偿权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沪0106民初3127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鎏衡

  被告一: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运盛医疗

  被告四:钱仁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一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同日,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汇金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被告四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为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由汇金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1500万元。

  2020年3月,汇金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代偿金利息(以代偿金人民币1500万为基数,按代偿金的日万分之五计)及违约金150万元;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20)沪0106民初3139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鎏衡

  被告一:上海禧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运盛医疗

  被告四:钱仁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一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同日,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汇金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被告四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为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由汇金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1500万元。

  2020年3月,汇金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代偿金利息(以代偿金人民币1500万为基数,按代偿金的日万分之五计)及违约金150万元;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2020)沪0106民初3139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鎏衡

  被告一:上海赫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运盛医疗

  被告四:钱仁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一与出借人、上海融道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经上海融道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上撮合,出借人同意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并由汇金公司为该次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同日,汇金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汇金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被告四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为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由汇金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200万元。

  2020年3月,汇金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代偿金利息(以代偿金人民币200万为基数,按代偿金的日万分之五计)及违约金20万元;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2020)沪0106民初3139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鎏衡

  被告一:上海赫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运盛医疗

  被告四:钱仁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一与出借人、上海融道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经上海融道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上撮合,出借人同意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并由汇金公司为该次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止。同日,汇金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汇金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被告四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为被告一与汇金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由汇金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300万元。

  2020年3月,汇金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代偿金利息(以代偿金人民币300万为基数,按代偿金的日万分之五计)及违约金30万元;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中公司与汇金公司所签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经核查,公司未有该合同用印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未审议关于该《保证反担保合同》相关的任何事项。公司与汇金公司之间的担保系2015年公司实控人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期遗留问题。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同时,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证中小股东利益。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案并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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