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0-10-21 来源: 作者:

  (上接B5版)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附注1: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附注2:系当年度四川富生高效节能智能电机建设项目产生的净利润。

  附注3:该预计承诺效益8,255.61万元系项目达到满产1,420万台产能时的预计净利润,2017年至2019年是预测的产能爬坡期,对应的预计净利润分别为4,871.06万元、6,247.26万元和 8,255.61万元;2020年预计净利润为8,255.61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项目累计实现的效益未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四川富生前期设备调试及工程进度未达到预定计划,项目总体进度推迟,项目产能尚未完全达到,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项目实际产能为1,200万台;(2)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时间较早,实际经营环境与预测时相比差异较大。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销量不达预期,实际产能也未能完全发挥; (3) 产品售价下行、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进一步挤压了利润空间;(4) 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1~6月效益实现情况较预计下降。

  六、资产重组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1、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日止,杭州富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生”、“标的公司”)己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标的公司100%股权己过户至本公司并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标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21449)。

  德勤华永对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5)第1272号验资报告。

  2、标的公司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3、标的公司的效益贡献情况

  杭州富生是国内领先的全封闭式制冷压缩机电机专业供应商,拥有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微特电机节能降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分别在杭州、眉山建立了可生产多品种制冷压缩机电机的生产基地,产销规模在制冷压缩机电机行业排名前列。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杭州富生分别实现冰箱及空调压缩机电机、微特电机合计销售2,020万台、2,053万台、2,899万台、2,856万台、3,068万台、1,367万台。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8,626.22万元、12,620.33万元、16,226.72万元、8,021.51万元、7,864.37万元以及1,245.85万元。

  4、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公司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方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以及葛明(以下统称为“业绩承诺方”)于2015年3月26日签署《盈利补偿协议》,杭州富生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预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8,280.90万元、11,080.80万元及14,879.22万元;业绩承诺方基于上述盈利预测承诺杭州富生于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4,240.92万元。

  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度及承诺期累计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业绩补偿金额支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本公司已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偿金额人民币2,826万元,业绩承诺方对于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截至本报告日止出具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0-06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立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载有决议事项的书面文件于2020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10月20日经参加表决的董事审议并签名的方式作出决议。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对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十二个月内择机发行。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投资者。其中,电气总公司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27.07%(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电气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电气总公司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除电气总公司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4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电气总公司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电气总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电气总公司将不参与认购。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4,990,076股(含本数),募集资金不超过159,4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6.锁定期安排

  电气总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拟上市的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8.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9,4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之日起12个月。

  本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就本次发行,公司编制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66公告。

  就本次发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67公告。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与电气总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68公告。

  公司编制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编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144号)。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67公告。

  本次发行之认购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69公告。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关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

  2.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财务状况,决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4.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5.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6.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9.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况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延期实施;

  12.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董鑑华、李春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远期购汇合约的议案》。

  公司已于9月初披露拟以全资子公司海立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香港”)为收购主体,以现金(美元)方式收购Marelli (Hong Kong) Holdings Co., Limited 60%股权。

  为控制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上述收购事项投资成本的影响,同意公司适时与银行签订远期购汇合约,购买累计不超过4亿元等值人民币的美元,业务合约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含展期);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购买远期购汇合约的相关事宜;决议有效期至上述收购事项完成止。

  董事会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健全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做好远期购汇业务管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0-070公告、临2020-071公告。

  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及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修订后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郑建东先生、庄华先生、李海滨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临2020-072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0-067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9,4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64,990,076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电气总公司拟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27.07%(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电气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

  ●关联人回避事宜:电气总公司持有公司211,700,534 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97%,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407,225股B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10%,电气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27.07%,电气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电气总公司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两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 年10月20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电气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并同意公司与电气总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电气总公司持有公司211,700,534 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97%,通过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407,225股B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10%,电气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27.07%,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电气总公司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四部分“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关联方介绍

  (一)电气总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住 所: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918,036.60万元

  成立日期:1985年1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28733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对外承包劳务,实业投资,机电产品及相关行业的设备制造销售,为国内和出口项目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及培训,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电气总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上海市国资委,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三)电气总公司主营业务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电气总公司主营业务分为三个板块:能源装备、工业装备和集成服务。

  ■

  电气总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

  (四)电气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或仲裁情况

  电气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电气总公司与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电气总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已在公司定期和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本次向电气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电气总公司与本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六)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电气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电气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均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中,电气总公司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27.07%(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电气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具体认购股份数额以届时确定的最终发行数量为准进行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电气总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电气总公司将不参与认购。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电气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一)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认购标的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发行新股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甲方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甲方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但承诺接受本次发行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将不参与认购。

  3、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数量

  乙方本次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27.07%(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具体认购股份数额以届时确定的最终发行数量为准进行确定。

  若甲方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二)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乙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三)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4)本次发行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2、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自行终止;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为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电气总公司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0年10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0年10月20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19 900910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 海立B股 公告编号:临 2020-072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1月6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科技大楼M层报告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

  至2020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20年10月21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0-2.10,4,5,7-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应当回避议案2.00-2.10及议案4、议案5、议案7-9表决,2019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议案10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股东本人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并领取出席通知;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同时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不能前来办理登记的股东可于 2020 年 11 月 4日 16:00 时之前以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应包括上述(一)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通讯所需的具体联系方法,现场会议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和会议资料。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0 年 11 月4 日 9:30-16:00

  (三)现场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 165 弄 29 号 403 室(江苏路、镇宁路中间)

  (四)登记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联系人:欧阳小姐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 888 号

  邮编:201206

  电话:(021)58547777 转 7021、7018 分机

  联系人:杨海华、张毅

  (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抵达会场,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参会登记、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工作。体温正常者可进入会场,须全程做好防护以及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不发礼品,与会人员食宿交通等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0-071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73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为从事制冷转子式压缩机、车用电动涡旋压缩机和制冷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888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2016-2018年度主要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主要财务指标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成员构成

  ■

  2、监事会成员构成

  ■

  3、高管成员构成

  ■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配合上海市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经营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73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经营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00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子公司经营骨干;

  4、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A股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股票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3)激励计划公告前1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

  (4)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A股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为9.18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9元/股。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利润相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6.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母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ROE)= 净利润/[(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 ×100%,下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和/或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注: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海立股份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如下:

  ■

  其中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管的,若当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80≤S<90,则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比例为90%。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7、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非家用空调压缩机(NRAC)和轻型商用空调压缩机(PAC)销量、新能源车用电动空调压缩机市场份额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公司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公司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增长幅度不高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5、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延长锁定期至其任期满后解除限售(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除限售日所任职务的任期),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和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四)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价格的,上市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5、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8、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9、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11、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2)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4)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2、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其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4)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4、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在任期届满前因个人原因离任的,自离任之日起,其于本计划已获得收益将全部返还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5、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四)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公司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计划的回购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

  2、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应将回购股份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3、公司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

  (六)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4.59元。

  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授予日在2019年11月,根据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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