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1-1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3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1年1月11日以书面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融资成本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沟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21 年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4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1月14日,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1年1月11日发出。应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石爱萍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系经公司综合内外部因素,并与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5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2267),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连同中介机构均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回复。

  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及审批程序

  自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融资成本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沟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公司终止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回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 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由于问询函涉及多个相关方,很多相关资料尚无法获取,疫情原因导致的现场核查存在不可控因素,中介机构亦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核查程序并出具意见。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计划延期至2021年1月28日前回复问询函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现将问询函原文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举报,称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影视”)与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合作拍摄《万魂镜之诛魔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

  1、投资者称,2017年12月17日,御嘉影视与青春年华签署《网络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合作拍摄《万魂镜之诛魔记》,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御嘉影视投资300万元,青春年华投资700万元。2018年1月8日,御嘉影视向青春年华汇入四笔款项,合计2,700万元。御嘉影视时任总经理宗剑和财务负责人陈雪河向青春年华提出300万元投资款到位后,需配合其分别向上海应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马文化”)和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影视”)汇款1,400万元和1,000万元。请说明:

  (1)上述事项是否属实。

  (2)御嘉影视通过青春文化向应马文化、博润影视汇款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属于与投资事项无关的往来款,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3)应马文化、博润影视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包括时任)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向董监高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

  (5)请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投资者称,2019年6月陈雪河向其出示了一份《网络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投资总额1亿元,其中御嘉影视投资额为9,000万元。除了投资额,该协议的签署日期、项目名称与《协议一》一致。投资者表示该协议系虚假协议。请说明:

  (1)上述事项是否属实,协议二是否为虚假协议,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2)协议一与协议二投资总额不一致的原因,相关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相关投资的真实投资金额,你公司是否已就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9年9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称截止2019年6月30日御嘉影视预付款1.27亿元,其中,对青春年华支付2,700万元,预付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煊影视”)的5,300万元,预付北京弘毅视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视捷”)的3,600万元。投资者称,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曾向青春年华发送《询证函》,要求对2,700万元投资款进行确认,青春年华均未确认。请说明:

  (1)投资者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2)会计师未取得青春年华回函所执行的替代性程序。

  (3)上述1.27亿元预付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后续款项处理情况,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4)嘉煊影视和弘毅视捷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包括时任)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向董监高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5)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向董监高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况。请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已在积极落实核查,认真准备回复工作。公司将尽快完成问询函涉及事项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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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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