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4-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检察院民事监督(再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请人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 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法律监督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 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案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本次法律监督不影响案件执行。

  2021年4月9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明检民监[2021]35040000023号《通知书》(告知其他当事人提出意见用),以及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书》等完整材料,因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被申请人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请监督,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两级法院两轮 审理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过程,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 场胜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重审;第二轮重审,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 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终审判决子公司泰宁林场胜诉;2019年7月16日世丰木业不服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2月28日,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2020年5月26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终结审查决定书,世丰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检察院决定终结审查。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临2019-080、临2019-103、临2020-016、临2020-035)。

  二、本次民事监督的基本情况

  关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世丰木业因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终审),第一次监督申请撤回,且检察院终结审查后,本次再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当事人

  申请人:世丰木业

  被申请人:泰宁林场

  2、申请人申请事由

  世丰木业因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申39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法律监督。

  三、本次民事监督对公司的影响

  1、对方因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第一次申请法律监督终结审查后,再次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再次受理,并进入监督审查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

  2、该案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已进入正常执行程序,法律监督期间不影响案件执行。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已经法院多轮审理,世丰木业再审申请亦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检察院已终结世丰木业第一次法律监督申请,公司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平。

  2、案件目前再次进入法律监督审查阶段,相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踪落实,督促泰宁林场积极应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3、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明检民监[2021]35040000023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

  终复审商务部立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9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山纸业”)反倾销调查申请律师收到国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的通知》(商救济进二局函[2021]第12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10起,对原产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请至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gpj.mofcom.gov.cn)查阅或下载立案公告、参加调查登记表等。根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内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反倾销背景

  2016年4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2021年1月2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

  2021年2月,青山纸业代表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国家《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二、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具体内容

  1、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

  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48042100和48043100税则号项下。

  4、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5、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1年4月10日开始,应于2022年4月9日前结束。

  三、商务部公告网站

  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9日中国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gpj.mofcom.gov.cn)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四、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如果维持实施反倾销措施,可避免继续或再度发生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同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复审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本版导读

2021-04-1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