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诉讼和
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1-04-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1-012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诉讼和

  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70%股权的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通用”)及河北通用下属全资子公司邯郸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通用”)分别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贾翠棉诉河北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贾翠棉诉邯郸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传票,河北通用案件于2021年4月13日开庭,邯郸通用案件将于2021年4月23日开庭;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均尚在审理中。

  ● 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河北通用及邯郸通用作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为6.8亿元;公司下属相关商业公司承担国内防疫物资保障任务,因部分合同发生质量分歧和退货纠纷,公司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17项,涉案金额6.16亿元,公司下属公司作为被告诉讼2项,涉案金额7,388.35万元;其他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司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7项,涉案金额11,343.14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作为被告的劳动仲裁事项8项,涉案金额269.39万元。

  ● 涉案的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86亿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52%。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河北通用及邯郸通用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款项已记入公司负债,并拟计提财产保全及诉讼费343.11万元;

  2、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诉讼进展情况,对防疫业务相关诉讼事项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58亿元,

  3、上述数据最终以2020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因尚在审理中,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公司持股70%股权的河北通用及河北通用全资子公司邯郸通用分别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贾翠棉诉河北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贾翠棉诉邯郸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传票,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上述两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贾翠棉诉河北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信息

  原告:贾翠棉

  被告:河北通用

  原告贾翠棉以受让方圆凯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凯丰”)对河北通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为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本案于4月13日正式开庭。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贾翠棉主张:方圆凯丰2013-2018年期间向河北通用提供了借款,该等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河北通用及方圆凯丰未续签借款合同;2020年8月,方圆凯丰将其对河北通用的债权转让给自然人贾翠棉并要求河北通用向贾翠棉还款;因河北通用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贾翠棉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通用偿还借款本金451,900,000.50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欠息7,644,641.67元及支付2020年12月20日以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河北通用小股东王一兵持有方圆凯丰98%股权,系方圆凯丰实际控制人;原告贾翠棉系王一兵前妻。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尚待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二、贾翠棉诉邯郸通用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信息

  原告:贾翠棉

  被告:邯郸通用

  原告贾翠棉以受让方圆凯丰对邯郸通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为由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由于本案与河北通用案密切关联,本案定于4月23日正式开庭。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贾翠棉主张:方圆凯丰2013-2018年期间向邯郸通用提供了借款,该等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邯郸通用与方圆凯丰未续签借款合同。2020年8月,方圆凯丰将其对邯郸通用债权转让给自然人贾翠棉并要求河北通用向贾翠棉还款;因河北通用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贾翠棉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邯郸通用偿还借款本金217,59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欠息2,971,010.125元,支付2020年11月23日以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河北通用小股东王一兵持有方圆凯丰98%股权,系方圆凯丰实际控制人;原告贾翠棉系王一兵前妻。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尚待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上述两个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款项已记入公司负债,并拟计提财产保全及诉讼费343.11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2020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三、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河北通用及邯郸通用诉讼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达到14.86亿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52%,现将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防疫业务相关诉讼事项

  2020年疫情期间,公司下属相关商业公司承担国内防疫物资保障任务,因部分合同发生质量分歧和退货纠纷,为维护公司权益启动了诉讼程序。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发生防疫业务相关诉讼事项共计19项,涉案金额共计6.9亿元,其中,公司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17项,涉案金额6.16亿元;公司下属公司作为被告诉讼2项,涉案金额7,388.35万元。

  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诉讼进展情况,对上述防疫业务相关诉讼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58亿元,最终数据以公司2020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

  (1)2020年4月,公司间接持股51%股权的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通用”)与武汉润尔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尔华源”)签订《国内购货合同》,约定湖北通用向润尔华源采购广州市澳米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湖北通用先后向润尔华源付款3,100万元。但经检测,润尔华源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润尔华源也未向湖北通用退还货款。2021年2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润尔华源返还货款3,100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2)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润尔华源签订《国内购货合同》,约定湖北通用向润尔华源采购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湖北通用向润尔华源付款3,197.50万元。但经检测,润尔华源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润尔华源也未向湖北通用退还货款。2021年2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润尔华源返还货款3,197.50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3)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润尔华源签订《国内购货合同》两份,约定湖北通用向润尔华源采购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湖北通用先后向润尔华源付款7,595万元,但润尔华源未按约履行合同,交货发生延迟且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润尔华源仅向湖北通用退还货款1,085万元。2021年3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两份《国内购货合同》,润尔华源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以上各项合计7,252.5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4)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广东君元沉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元沉香”)签订《国内购货合同》,约定湖北通用向君元沉香采购口罩。湖北通用先后向君元沉香支付保证金4,150万元、货款996万元。但经检测,君元沉香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020年8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君元沉香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和货款,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保险费用,以上各项合计7,699.0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和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5)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江西麦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康”)签订《国内购货合同》,约定麦迪康向湖北通用供应口罩。合同签订后,湖北通用按照合同约定向麦迪康支付预付款13,900万元。因合同约定的口罩生产厂商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中,湖北通用遂要求麦迪康停止发货。但麦迪康仅向湖北通用退还了预付款8,200万元,剩余5,700万元未退还。2021年2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麦迪康返还预付款和律师费共计5,70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6)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江西瑞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文康”)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瑞文康向湖北通用供应口罩。合同签订后,湖北通用按照合同约定向瑞文康支付预付款和货款共计4,770万元,但瑞文康未能交付货物,并仅向湖北通用退还了预付款300万元,剩余4,470万元未退还。2021年2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瑞文康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合计4,544.25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7)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威”)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安徽康威向湖北通用供应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合同签订后,湖北通用按照合同约定向安徽康威支付货款1,856万元,但安徽康威交付的货物不合格,并仅向湖北通用退还了预付款456万元,剩余1,400万元未退还。2021年3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采购合同》,安徽康威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以上各项合计1,4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8)2020年4月,湖北通用与安徽省康威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安徽康威向湖北通用供应浙江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合同签订后,湖北通用按照合同约定向安徽康威支付定金和货款13,642.95万元,后双方协商将生产厂家变更为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并变更采购数量。但安徽康威仅交付货值为12,073.49万元的部分口罩,并仅向湖北通用退款710万元,剩余859.46万元未退还。2021年3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采购合同》,安徽康威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律师代理费,以上各项合计905.7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9)2020年3月,湖北通用与湖北康寿轻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康寿”)达成口罩采购意向,双方口头约定了质量标准和单价。湖北通用先后向湖北康寿支付了预付款528万元。但湖北康寿未按约定供货,且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21年3月,湖北通用委托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湖北康寿返还预付款52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律师费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10)2020年4月,公司间接持股60%股权的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医药”)与君元沉香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河南医药向君元沉香采购口罩。合同签订后,河南医药共向君元沉香支付货款6,020万元。但经检测,君元沉香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021年1月,河南医药委托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和《补充协议》,君元沉香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合计6,536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11)2020年4月,河南医药与涞源县凯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凯森”)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河南医药向涞源凯森购买口罩。合同签订后,河南医药向涞源凯森支付了货款3,825万元。后经检测,涞源凯森提供的口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涞源凯森亦未退还河南医药已付货款。2021年3月,河南医药委托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和《补充协议》、河南医药将已收到的口罩退货给涞源凯森、并由涞源凯森承担退货的全部运费、涞源凯森返还河南医药已支付的货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合计3,863.25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12)2020年4月,公司间接持有92%股权的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永正”)与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健隆一分公司”)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美康永正向领先健隆一分公司购买口罩。合同签订后,美康永正陆续收到领先健隆一分公司口罩,同时也陆续支付给领先健隆一分公司货款4,400万元。后经检测,领先健隆一分公司提供的口罩多项指标不合格。2021年1月,美康永正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领先健隆一分公司和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货款,自行取走不合格口罩,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和、逾期返还货款的损失、检测费,以上各项合计5,117.8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和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13)2020年4月,美康永正与湖南康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多雅公司”)签订了《国内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美康永正购买康多雅公司的口罩。合同签订后,美康永正陆续收到康多雅公司提供的口罩,并陆续支付给康多雅公司货款4,287.20万元。后经检测,康多雅公司提供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康多雅公司也未退款。美康永正于2020年8月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多雅公司返还货款4,287.20万元及自费取走已交付口罩,支付逾期返还货款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14)2020年4月,美康永正与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苗”)签订了《国内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美康永正向贵州天苗采购口罩。合同签订后,美康永正依约向贵州天苗支付了预付款1,498.50万元,但贵州天苗未交付货物。2020年5月,贵州天苗向美康永正出具了《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情况说明》,称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双方签订的《国内购销合同》,并承诺于2020年5月29日前返还预付款,但其未退款。2020年8月,美康永正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天苗返还预付款1,498.50万元,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1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天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预付款1,498.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被告提起上诉的通知。

  (15)2020年4月17日,公司间接持股60%股权的通用医药(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通用”)诉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鼎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惠州通用自惠州鼎智处采购口罩。合同签订后,惠州通用向惠州鼎智支付了货款3,057.60万元。但惠州鼎智未按约定交货,已交口罩质量不合格。2020年6月,惠州通用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购销合同》于2020年5月解除,判令惠州鼎智取回已交付的口罩,返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退货的搬运费及运输费和律师费,以上各项合计3,804.7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16)2020年4月,公司间接持股60%股权的通用医药(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通用”)与东莞市康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东莞通用向康派公司采购口罩。东莞通用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货款1,701万元,但康派公司未按期交付合格口罩。2020年5月,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林金龙、姜猛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东莞通用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派公司返还货款,支付逾期退还货款的违约金、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用和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合计1,291.19万元;林金龙、姜猛分别在400万、64.65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2021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康派公司退还货款83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林金龙、姜猛分别在400万、64.65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上诉的通知。

  (17)2020年4月,河北通用与江西美琳康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美琳”)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河北通用从江西美琳处购买口罩。合同签订后,河北通用先后向江西美琳支付了货款810.26万元。后经检测,江西美琳的产品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020年12月,河北通用委托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江西美琳退还货款,不合格产品由被告江西美琳自提运走或做其他处理;江西美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上各项合计827.4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2021年2月24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河北通用的诉讼请求。目前,河北通用已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情况

  (1)2020年4月,公司间接持股92%股权的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永正”)与浙江丽莱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丽莱”)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美康永正向浙江丽莱采购口罩。合同签署当天,美康永正支付了预付款1,496万元,后双方就货物的质量标准和包装发生争议。2020年9月,浙江丽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康永正自行提走货物并支付货款,已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美康永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以上各项合计6,296万元。美康永正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国内购货合同》,浙江丽莱支付预付款、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保险费。2020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美康永正支付货款3,304万元,对案涉货物进行提货,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驳回美康永正的反诉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2020年4月,深圳一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流公司”)与公司直接持有51%股权的中国医药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两份,约定一流公司向黑龙江公司采购口罩。后经抽样检查,口罩不符合相关标准。2020年9月,一流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被告黑龙江公司退还合同款492.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合计1,092.35万元。2020年12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购销合同》,黑龙江公司给付货款492.35万元、违约金147.705万元。目前,黑龙江公司已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1、2019年3月,公司间接持有70%股权的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用”)与许昌市立医院、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许昌口腔医院、许昌儿童医院签订《药品采购配送协议》。截至2020年5月31日,上述四家医院欠付河南通用货款4,967.56万元。2020年6月,河南通用委托北京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四名被告返还保证金、逾期付款和违约金和独家采购违约金,以上各项合计7,897.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020年11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药品采购配送协议》,许昌市立医院支付货款5,275.34万元和违约金,并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目前,河南通用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下属公司作为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共计36项,涉案金额共计3,445.49万元,均尚在审理中。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仲裁共计8项,涉案金额共计269.39万元,均尚在审理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河北通用及邯郸通用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款项已记入公司负债,并拟计提财产保全及诉讼费343.11万元;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诉讼进展情况,对防疫相关诉讼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58亿元。

  上述数据最终以公司2020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因尚在审理中,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1-011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系因无偿划转所致,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转来的《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通用技术集团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集团”)战略合作,拓宽合作领域,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通用技术集团拟将所持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36%)无偿划转给航天科工集团。

  本次无偿划转前,通用技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6353.80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74%,其中通用技术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4101.72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27%。航天科工集团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后,公司总股本106848.5534万股不变,通用技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6353.80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其中通用技术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4101.72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92%,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航天科工集团持有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36%。

  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无偿划转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通用技术集团《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本版导读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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