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21-04-1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湖州分行”)曾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23日工商银行湖州分行与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2020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二、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浙05民初13号调解书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应当偿还工商银行湖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本金880万元及相关利息、风险参贷借款本金13,257,060.70元及相关利息、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本金83,245,837.50元及利息;2、2020年4月30日前,工行湖州分行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扣划首封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80万元,其中4,175,786.29元用于偿还利息,余款全部用于偿还工行湖州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3、自2020年4月起到2020年11月,公司每月21日前支付工行湖州分行当月对应的借款利息。2020年12月15日前,公司负责一次性偿还工行湖州分行剩余借款本金80,678,684.49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工行湖州分行对公司抵押给其的抵押物,分别在最高额抵押金额11,900万元、1,25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18)浙05民初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0,254,638.24元及相应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费77,654.64元。

  2、逾期不履行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向工商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应利息已正常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66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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