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应有金融法院支撑

2021-05-18 来源: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笔者建议,借鉴央行设立九大分行的做法,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之外,还可以选择广州、南京、武汉、沈阳等几个大城市设立金融法院。

  熊锦秋

  

  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要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充分发挥投保利器作用。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框架中,也应注意发挥专业金融法院的支撑作用。

  根据《证券法》对代表人诉讼等规定,202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将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两类诉讼都可称之为集体诉讼,但特别代表人诉讼被投资者视为更加正宗的集体诉讼。要推动常态化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两方面因素很关键,一是投保机构的参与和主导,二是专业法院的审理,要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此类极为重大典型案件,或非一般法院所能胜任。

  因此《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该只有上海、深圳、北京三地中级法院或专业法院,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此前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落地,但并非落地在上述三地法院,而是落地广州中院。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等规定,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为何如此指定管辖,背后或许有诸多深层次考虑,笔者不敢妄测。

  就目前开展的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来看,此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对飞乐音响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另外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也受理了涉及乐视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专业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助于聚拢层次更高、专业能力更强、审判经验更丰富的精英型裁判团队,这对妥善处理前沿、新颖、疑难类等证券案件,形成公正优质的司法裁判不无益处,这或许也是上海、北京先后成立金融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由金融法院来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有利于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与高效。

  目前设立金融法院的仅有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就是在深圳也成立金融法院,这或是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的一个顺理成章的选择。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已就此多次提出相关提案,目前创业板相关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深圳市中级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但由于案件快速增加、审理专业性极强等原因,深圳市中院面临的审判压力日益增加,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由此也可将更多的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交由专业的金融法院来审理。

  除了上海、北京、深圳,其他地方是否可以设立或应该设立金融法院?设立金融法院不仅可以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有利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专业审理。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一般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即多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若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注册地不在上海、北京或深圳,投资者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就难以享受到金融法院的专业服务。

  当然让每个地方均设立金融法院是不现实的,也无太大意义,因为这可能让一些地区的审判人员闲置浪费,也不可能有如此之多的高级专业法官。笔者建议,借鉴央行设立九大分行的做法,除北京、上海和深圳之外,选择在广州、南京、武汉、沈阳等几个大城市,也设立几个金融法院,每个金融法院管辖附近三四个省市、自治区的金融案件,尤其是规定辖区内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必须由其审理,让专业人干专业事,以此强化对证券市场支撑、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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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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