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1-08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2021-09-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1年9月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21-087)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45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26,114,68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9.669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9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29,174,32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627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6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6,940,359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0414%。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39,969,33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0199%。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8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3,028,971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978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6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6,940,359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0414%。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6,145,35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649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86,145,35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24.6493%。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何家乐先生以网络方式出席了会议。本公司监事熊波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等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更新中集集团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袁乾照、胡燕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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