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1-11-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ETF”,场内简称“线上消费ETF平安”,交易代码:159793)将于2021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1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深市、沪市、港市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港市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申购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深市、沪市成分股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本版导读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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