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
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

  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

  3、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 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议案3和议案4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祝全明先生。

  3、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景忠、金明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8月18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

  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2月18日-2021年8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7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和韦志明先生的卖出行为系执行其已披露的减持计划。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上述人员在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也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时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3、买卖公司股票对象沈云炳先生不属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也不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分析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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