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8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4人,代表股份532,053,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52.8047%。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520,733,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1,320,8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3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9人,代表股份11,320,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1,320,8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2,0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1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21年11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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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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