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4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11-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拜费尔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反诉被告周皓诉求的涉案金额为600万元(未含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等);反诉原告拜费尔诉求的涉案金额为600万元(未含利息、诉讼费等),涉及金额合计1200万元(未含利息、诉讼费等)

  4、判决结果:支持子公司拜费尔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返还货款40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和部分律师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皓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子公司拜费尔的诉讼请求。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案金额合计1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38%,所占比例较小。原告周皓支付600万元货款后尚未提货,公司尚未对该销售事项确认收入,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风险提示: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原告诉求退还合同价款金额600万元;《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仍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自然人周皓先生因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7月,拜费尔就与周皓先生的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向法院提出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13385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周皓与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7月9日起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返还货款400万元;

  3、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支付律师费40000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0元,由周皓负担18240元,拜费尔负担36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269元,由拜费尔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涉案金额合计1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38%,所占比例较小。原告周皓支付600万元货款后未提货,公司尚未对该销售事项确认收入,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原告诉求退还合同价款金额600万元;《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仍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本版导读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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