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7-13 来源: 作者:

  (上接B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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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自查发现,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金融借款纠纷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调解书,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昊融睿工支付债权金额共计33,918.12万元。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20年6月8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东方日升支付债权金额共计7,416.30万元。该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正在等待判决中。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纠纷于2020年9月29日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必康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债权金额7,165.54万元。目前该案件为一审审理中。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公司作为被告及原告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所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公司涉及的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案件(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涉案金额为21,513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并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外,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46,008.56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6%;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27,946.5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3%;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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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于新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进行了预计负债;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公司已做账务调整。其他正在诉讼阶段的案件,由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根据所聘请的律师团队沟通结论,对证券虚假陈述案进行了计提预计负债并进行了披露。目前正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公司将针对进展程度,对该项充分计提,后续将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补充披露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进展、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进展说明:截至2021年7月8日,本系列案件数量合计480件,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立案受理479件;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原因向西安中院移送案件1件,本所律师尚未收到西安中院就该案送达的案件材料。前述480件案件,投资者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95,186,909.75元。

  截至2021年7月8日,上述480件案件均处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阶段。其中,就(2021)陕01民初310号案,西安中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第一次正式开庭,将另行组织第二次正式开庭,或择期宣判。

  根据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公司计算出平均赔付比例为10.42%,公司取按19%计算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1800万是充分的。

  (4)你公司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128.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6.09%。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大于审批额度的原因,是否均已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分段担保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部分内容有误,现对其更正,更正后的重大担保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根据公司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董事会自该议案获得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1.6亿元。

  公司2020年度申请的授信及担保额度均在2019年度股东会决议担保议案审议范围之内。

  (5)请结合公司担保承担或纠纷情况、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评估你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截止2020年12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仅有1笔即延安必康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他担保均为延安必康为下属子公司担保业务。

  1、对外担保被担保方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3400万元,主要从事药品、器械批发与零售;2020年12月末江西康力公司总资产52642.8万元,净资产8152.22万元,营业收入4694.81万元,净利润6.5万元,公司短期借款850万元。江西康力作为必康医药产业的下游销售客户,为该公司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销售体系。

  2、对下属主要子公司担保

  被担保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注册资本108350.0415万元,主要从事中药材采购、中药生产研发销售。2020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1,012,946.02万元,净资产497,332.06万元,营业收入88,443.83万元,净利润亏损654.90万元,公司短期借款115580万元,陕西必康作为公司核心子公司,为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占比十分重要。

  被担保方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中间体的生产研发销售。2020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209541.52万元,净资产155539.13万元,营业收入132068.66万元,净利润16611.23万元,短期借款17500万元。江苏九九久科技公司作为公司核心子公司,随着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市场不断开拓,对公司业绩占比也在持续提升。

  3、公司担保责任及纠纷情况

  延安必康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申请不超过两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江西康力贷款逾期,赣州银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公司1000万元股权;

  延安必康为陕西必康、必康新沂与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浙旅盛景租赁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延安必康为陕西必康与中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中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融法院申请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2200万元股权。

  除公司为上述列明已发生逾期业务并承担担保责任外,公司为其他业务提供担保责任均正常履行中。

  (6)请你公司自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自查报告期内:

  除公司涉及的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案件(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涉案金额为21,513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并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外,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46,008.56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6%;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29,681.5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049%;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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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查,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

  2、自查截至目前:

  2021年初至今,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5,331.39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2%;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7,013.4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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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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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会计师意见】

  (2)、(3)经核查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公司计算赔付比例正确,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律师意见】

  (一)你公司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12.8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6.09%。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大于审批额度的原因,是否均已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分段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经公司自查,《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部分内容有误,公司对其进行了更正并在《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中进行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类型分为: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2019年9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樟树支行申请并获批授信的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期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贷款的2亿元将于2019年8月30日到期。由于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需向上述银行办理贷款续贷手续。为保证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不影响资金正常运行,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该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该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0年9月14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樟树支行申请并获批授信的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期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江西康力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贷款的2亿元将于2020年8月30日到期。由于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需向上述银行办理贷款续贷手续。为保证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不影响资金正常运行,公司拟为江西康力本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36个月,本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1.6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计算。

  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其中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484,352.11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审批额度。

  3、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分段担保的情形。

  (二)请结合公司担保承担或纠纷情况、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评估你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1、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

  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提供担保中的主要被担保方除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外,其他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要被担保方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主要被担保方资信和经营状况正常。

  2、评估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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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承担对外担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责任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4日,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延安必康、赣州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郭丁丁、陈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李宗松。鉴于2019年6月10日,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因购买经营用商品需要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综合授信2亿元,期限1年,以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延安必康、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赣09民初169号),载明延安必康、李宗松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其他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果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债务,则公司存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可控。

  (三)请你公司自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关于公司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已经分别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179)、《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中列明了公司2020年度的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

  3、截至目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已经分别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等中列明了公司2021年涉及的主要诉讼、仲裁情况,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期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年报披露,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所得税税率为15%。但根据具体内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效为2017年度至2019年度,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效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请你公司说明: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是否已过期、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量化分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是否已过期、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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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下属各公司高新企业技术资格除南通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下属子公司南通天时化工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天时化工处于经营亏损,因此未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量化分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202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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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所知,公司2020年度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年度经营业绩的贡献比例为14.98%,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不重大,公司经营业绩并不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政府补助对净利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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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表所示,公司2018至2020年三个报告期内取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占报告期不超过10%,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不重大,公司主要的经营业绩还是来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律师意见】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的有效期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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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其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未再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不再具备申请办理条件,公司未继续办理展期事项。除上述情形外,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17、关于广州浪奇事件所涉及到的九九久供应商的情况说明

  回复: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业务均与广州浪奇无任何联系,广州浪奇贸易事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任何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1)江苏柏川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生产的主产品为三氯乙酰氯。自2009年2月起至2009年12月,九九久科技持续从江苏柏川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三氯乙酰氯生产三氯吡啶醇钠,并向江苏柏川销售三氯吡啶醇钠,至2010年4月双方货物均已交付,货款已结清。

  (2)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经营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三氯乙酰氯、三氯吡啶醇钠等。由于江苏柏川经营调整,生产的三氯乙酰氯不再直接销售,通过用代理商贸易公司中冶化工销售, 三氯吡啶醇钠贸易经营业务转给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因此自2010年1月起至2013年5月,九九久科技转而向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三氯吡啶醇钠原料三氯乙酰氯,至2014年12月双方货物均已交付,货款已结清。

  (3)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生产的主产品为三氯乙酰氯。自2013年1月起,九九久向琦衡农化采购三氯乙酰氯并出售三氯吡啶醇钠,2014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2014年6月25日,九九久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衡农化”)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编号:QH20140625)。由于琦衡农化未按合同支付货款,2016年1月30日,公司提起诉讼并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16年12月22日,九九久科技与琦衡农化达成调解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2018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4653.88万元,2019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6337.57万元,2020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9230.63万元,2021年一季度已偿还完毕,九九久科技目前按照市场原则正常采购三氯乙酰氯。

  18、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 (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同期93.29亿元减少25.47%。净利润为亏损10.43元,去年同期为盈利2.40亿元,请说明由盈转亏的合理性。

  回复: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年同期93.29亿元减少25.47%,其中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经公司自查主要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冲击而产生的结果。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受此影响2020年度公司医药生产及医药商业类产值周期同比下降约25%,导致公司总体销售收入同比减少25.47%,导致公司毛利润减少;同时在2020年度公司充分对资产减值情况进行了核实,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本期同上期变化幅度较大,同比增大-5.8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公司影响净利润(不考虑毛利影响)因素的报表科目合计数相差为6.08亿元,故公司由盈转亏主要因素在于毛利润、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等影响,去除上述影响外,公司整体经营成果变动平稳。

  19、医药商业类收入占销售的64.12%。公司披露业务模式有两种:①设立销售网点,通过销售人员直接面向目标客户销售;②通过“必康工商零联盟”,以代理销售模式促进产品销量提升。请公司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模式,同时说明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恰当性。

  回复:本公司的医药生产、医药商业类的业务模式均为直销模式,即销售给经销商或客户即实现销售。本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年度经销协议,每月根据客户的需求签订详细批次的购销合同。公司商务部负责填写发货申请单,由大区经理、商务总监、事业部经理及财务部审核,通过后传递给物流部,负责运输部门将发货申请单交由承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具体负责人带上发货申请单到仓库运货,货物运出仓库,物流部门开具销售出库单,货物运达后,客户进行签收,取得签收单交物流部门保管。财务部根据开具的出库单,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入。经办人填写开票申请表,部站负责人进行审核,提交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销售会计开具发票,主管会计复核无误后发出。公司每年末根据上年的销售情况制定下年度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完成程度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在公司发货之后,经客户验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下转B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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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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