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到期归还的公告

2021-09-1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3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到期归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计划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承诺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款项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截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

  ●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93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994,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999,993.98元。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3,939,994.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9,059,999.8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4]48340013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5年2月13日,公司、公司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配套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前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0年9月1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承诺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款项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安科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计划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94例

  ●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4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559,231,129.4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4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75,476,985.73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45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14,445,681.16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3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中恒汇志;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19,4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3,652,604.47元;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及佣金,共计8,516,181.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5,229.59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标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计算区间从原告的第一笔买入至2017年11月2日卖出止);

  (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1,012,199.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53名原告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新增涉案金额为6,510,501.89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69,784.75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02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398,185.90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76.90元,由原告负担1,616.5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5,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717.14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本案中原告就已起诉的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94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4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559,231,129.4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4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75,476,985.73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本版导读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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