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09-13 来源: 作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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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四)核心技术人员

  1、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

  (1)目前在公司技术研发部担任重要职务,或在其他部门从事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及丰富的经验;

  (2)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研发具有重要、突出的贡献。

  2、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0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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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董事伍杰及其配偶陈诗丽通过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间接持有公司2,870,50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32,201,107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10,733,703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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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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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中信建投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跟投数量为4,429,348股,认购金额为5,204.48万元。

  3、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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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

  本次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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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认购规模不超过15,502.67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支付的证券账户开户费。

  4、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及获配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共计17,717,392股,获配金额与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20,922.03万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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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售期限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110,733,70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11.7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股。

  四、发行市净率:

  (一)3.05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07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销率:

  (一)3.77倍(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5.02倍(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股(按经审计的2020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8元(按经审计的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0,112.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590.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3,521.79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6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9月8日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112.10万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590.31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3,521.79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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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各项费用不含增值税。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0.60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123,521.7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4,745户。

  十二、发行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3,322.0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7,932,833.9500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5,117.1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25.4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3136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323.445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1.955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425.9593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425.959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550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1]审字第90316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中天运[2021]阅字第9002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三、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发行人2021年上半年已实现业绩、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1年1-9月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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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上表分析,受下游新能源汽车终端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公司毛利率相对较高的高镍8系三元材料销售收入规模扩大及前期推迟订单恢复执行影响,预计公司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29,956.59万元至364,965.16万元,同比增长382.34%至433.5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08.30万元至27,181.59万元,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61.82万元至26,498.75万元。

  上述2021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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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杜鹏飞、李波

  项目协办人:王庆华

  项目组其他成员:朱李岑、萧大成、黄俊龙、陈智楠、陆楠、李奕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杜鹏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思维列控、大参林IPO项目,香雪制药配股、香雪制药公司债、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项目,盛路通信、雷科防务、东方精工、红相电力、华锋股份等并购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波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路桥、证通电子、乾照光电、翰宇药业、东方精工、苏交科、维格娜丝、清源股份、博天环境、威派格、中金辐照等公司IPO项目,以及深圳机场可转债项目、新华医疗配股、证通电子、深信服非公开发行、香雪制药配股等项目及部分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尽调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向黔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侠、王敬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伍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监事苟辉英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在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铭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上接A9版)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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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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