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1-08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1-09-2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问询函第1题(1)及(3)因可能涉及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调整,公司现任年度审计机构一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与原任年度审计机构一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初步沟通,双方就投资性房地产事宜是否会导致2020年度财务报表调整的问题存在一定分歧。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2020年7月31日起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对部分自用厂房及办公楼进行对外出租。由于天龙光电未对出租部分房地产单独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天龙光电将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项目组认为天龙光电管理层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龙光电部分出租的房地产尚不具备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该问题延期6个交易日回复,公司将尽快协调双方进行进一步沟通,咨询专业机构,待形成一致性意见后披露。

  2、因盛融案件需补充计提前期已确认预计负债及产品质量保证金需冲销预计负债,公司可能需对2020年年报及2021年半年报进行差错更正,鉴于目前投资性房地产事宜也可能导致前期财务报表调整,待该事项确定后,公司一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披露更正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14号),收到该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进行答复。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就其中部分问题已经答复,现就第1题(1)及(3)问以外的其他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1、2021年8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鉴于公司自2020年7月31日起即对部分自用厂房及办公楼对外出租,拟自2021年5月31日起,将部分长期对外出租的厂房及土地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评估报告显示,相关房地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2,484.05万元,采用市场法的评估增值额为7,830.4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增值额为453.72万元,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2)请核实说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房地产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回复:经核实,本公司房产租赁主体均为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而确定的租赁主体,与公司上述主体无关联关系、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影响该项业务独立性及公允性的关系。

  (3)请补充说明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关键参数及其选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同类房地产交易价格、结合可比案例进行修正的系数、房产出租收益、收益测算期限、折现率等,并结合房地产出租率、承租人是否具有明确续租意愿等因素说明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自2020年10月开始将自有厂房分批陆续出租,相关房产竣工验收交付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公司于2021年5月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及公司管理层的建议,公司规划将上述自有厂房长期对外出租。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公司拟对该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

  注:厂房二与厂房三的面积为19217.6平米,厂房四的面积为6512.27平米。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方法。普丰评报字(2021)第010003号评估报告中描述经市场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2,484.05万元,评估价值为10,314.45万元,增值额为7,830.40万元,增值率为315.23%。

  收益法,系通过估算委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普丰评报字(2021)第010003号评估报告描述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值2,484.05万元,评估价值为2,937.76万元,增值额为453.72万元,增值率为18.27%。

  由于企业转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出租,厂房二和厂房三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54%,厂房四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97%,但是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到期,同时企业正在洽谈与政府租赁厂房的合作,目前尚未达成书面约定。企业预计所有厂房未来年度的出租率可达65%,故厂房四的出租率按65%测算。随着政府租赁厂房之后形成工业园区,企业正在洽谈的厂区租赁面积大约为1万平方米左右,出租率可能会提高。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房产出租收益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测算的。评估师从常见的房产网站,如房天下、搜房网等,选取与物业所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5公里之内(若挂牌案例较少则区域适当扩大到8-10公里内)的工业厂房租金价格以验证投资性房地产估值的合理性,验证结果能够支持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其评估时点的租金水平。所以收益法评估价值更贴近于公司当地真实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结果选取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评估师核查意见: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方法。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不是完全相同,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做出调整。其基本公式如下:

  待估房地产价格=参照物价格×正常交易情况/参照物交易情况×待估房地产区域因素值/参照物房地产区域因素值×待估房地产个别因素值/参照物房地产个别因素值×待估房地产评估基准日价格指数/参照物房地产交易日价格指数

  计算过程、参数选取及评估结果如下:

  第1步,收集可比案例:根据替代原理,收集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与待估对象房地产相类似的房地产可比案例。本次评估在常州市二手工业用房交易网站上搜集了三个可比案例。可比案例基本情况见下表:

  ■

  第二步,对可比案例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数修正、个别因数修正后得出比准价格。

  1)交易情况修正,是指交易行为中是否包含特殊因素,并排除掉这些特殊因素造成的价格偏差;本次选取的可比案例均为正常交易,无需修正。

  2)市场状况调整,是将可比案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由于估价对象估价基准日与本次评估所选择的可比案例交易日期相近,故不需要进行修正。

  3)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因素调整和个别因素调整

  ①进行区位因素调整,应将可比案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基础状况、产业集聚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自然状况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

  a、位置: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b、基础设施状况:分为非常完善、完善、较为完善、不完善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c、产业集聚程度:分为集聚非常高、集聚高、一般、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d、交通便捷度:分为非常便捷、便捷、较为便捷、不便捷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e、环境自然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②进行个别因素调整,应将可比案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有关建筑物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平面布置、装修情况、设备、工程质量、维护状况、建成年代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a、建筑结构:以估价对象为标准,分为差异大、相同、差异较小、差异小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减少或增加1。

  b、建筑面积:一般而言,房屋的面积越大、会造成总价高,不适于市场交易流通,而面积越小,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减少或增加1。

  c、平面布置:分为优、良、一般、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d、设备:分为齐备、较为齐备、不齐备、较差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e、装修:分为精装修、一般装修和毛坯三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f、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g、维护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1。

  h、建成年份:根据建成年份,取得待估对象和可比案例的成新率;可比案例的成新率相较于待估对象的差异比率在0-0.05时,修正调整为1,在0.05-0.15时,修正调整为2,在0.15-0.25时,修正调整为3。

  第三步,根据比准价格,综合评定后确定待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经过比较分析,采用各因素修正系数连乘法,求算各可比案例经因素修正后达到估价对象条件时的比准价格,经过测算以上三个可比案例的比准价格差异不大,考虑到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实际状况并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本次估价确定取以上三个可比案例的简单算术平均值3,977.82元/平方米和4,100.00元/平方米作为厂房二和三、厂房四的比准价格。

  经市场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2,484.05万元,评估价值为10,314.45万元,增值额为7,830.40万元,增值率为315.23%。

  收益法,系通过估算委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

  式中:

  V:房产出租收益;

  i:年序号;

  Ai:未来第i年收益

  n:房地产收益年期;

  r:收益还原利率。

  本次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评估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委估资产的剩余收益年限;

  厂房二和厂房三的建成年份是2009年,经济使用年限为60年,该建筑物可使用的终止年限为2069年;该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为2056年12月29日,根据孰短原则,该房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35.61年。

  厂房四的建成年份是2011年,经济使用年限为60年,该建筑物可使用的终止年限为2071年;该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为2056年12月29日,根据孰短原则,该房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35.61年。

  第二步,预测在收益年限内的年总收益,为租金收益。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厂房二和厂房三目前为出租,租约到期前租金取合同价,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0.39元,厂房四目前租约已到期,通过调查周边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确定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0.42元。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租金按照每三年增长5%进行测算。

  第三步,预测年经营费用及税金;

  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和保险费。

  管理费,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根据同类房地产的一般管理费水平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取年总收益水平的3%。

  维修费,指为保障房屋正常使用每年需支付的修缮费。维修费按房屋重置价值的1.2%计算。

  保险费,指房地产所有人为使自己的房产避免意外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按房屋重置价乘以保险费率0.2%计算。

  税金及附加:征收增值税税率按5%计算,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增值税的2%。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财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第四步,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年净收益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后累加,得到各年净收益现值总和,即评估价值。

  采用累加法来求取报酬率:累加法是将报酬率视为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两大部分,然后分别求出每一部分,再将它们相加得到报酬率的方法。无风险报酬率也称为安全利率,是无风险投资的报酬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风险报酬率是制承担额外的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即超过无风险报酬率以上部分的报酬率,具体是对估价对象自身及其所在的区域、行业、市场等所存在的风险的补偿。累加法公式:

  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投资风险补偿率+管理负担补偿率+缺乏流动性补偿率-投资带来的优惠率

  本次评估我们选取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一年期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依据估价对象所处位置和周边同类型商业物业的出租、销售以及经营状况,确定投资风险补偿率为2%,管理负担补偿率为1.5%,缺乏流动性补偿率为1.5%,投资带来的优惠率为0.5%,最终求出报酬率=存款利率+投资风险补偿率+管理负担补偿率+缺乏流动性补偿率-投资带来的优惠率

  报酬率=1.5%+2%+1.5%+1.5%-0.5%=6%。

  最终确定折现率为6%。

  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值2,484.05万元,评估价值为2,937.76万元,增值额为453.72万元,增值率为18.27%。

  由于企业转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出租,厂房二和厂房三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54%,厂房四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97%,但是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到期,同时企业正在洽谈与政府租赁厂房的合作,目前尚未达成书面约定。企业预计所有厂房未来年度的出租率可达65%,故厂房四的出租率按65%测算。随着政府租赁厂房之后形成工业园区,企业正在洽谈的厂区租赁面积大约为1万平方米左右,出租率可能会提高。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房产出租收益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测算的。评估师从常见的房产网站,如房天下、搜房网等,选取与物业所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5公里之内(若挂牌案例较少则区域适当扩大到8-10公里内)的工业厂房租金价格以验证投资性房地产估值的合理性,验证结果能够支持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其评估时点的租金水平。

  所以收益法评估价值更贴近于真实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结果选取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2.你公司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期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宁”)、乌海市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英能”)、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龙”)、讷河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晶鸿”)签署多项重大合同,报告期内山东鲁宁和乌海英能相关的合同分别确认3,734.22万元和401.32万元收入,武汉三龙、讷河晶鸿相关的合同2020年末的履约进度分别为82.23%、26.24%,报告期内收入确认金额均为0。

  (1)请补充说明山东鲁宁和乌海英能相关合同报告期内的具体履约内容、对外分包情况(如有)、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同时请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毛利率较前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进一步分析原因;

  回复:

  (一)山东鲁宁合同项目报告期内具体履约内容为光伏区桩基础采购和施工、光伏支架采购及安装、电缆采购及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和送出线路施工等工作,下游分包单位为江苏天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胜建设”)及湖北途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途森”)。分包单位施工工作进度由公司验收,分包单位定期向公司报送产值表,由公司验收确认。上述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为光伏区桩基础采购和施工、光伏支架采购及安装、电缆采购及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和送出线路施工等工作。其中,江苏天目分包合同金额为31,723,683元,昊胜建设分包合同金额为61,255,400元,湖北途森分包合同金额为6,889,952元。

  (二)乌海英能合同项目报告期内具体履约内容为柔性支架涉及防风缆绳、钢丝绳、缓冲器、螺栓的采购及施工;柔性系统的张拉及调平衡、组件安装及变压器安装。下游分包商为四川星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星涵”)及四川凯盛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凯盛”)。分包单位施工工作进度由公司验收,分包单位定期向公司报送产值表,由公司验收确认。上述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为:柔性支架涉及防风缆绳、钢丝绳、缓冲器、螺栓的采购及施工;柔性系统的张拉及调平衡、组件安装及变压器安装。其中,四川星涵分包合同金额为23,778,696.72元,四川凯盛分包合同金额2,173,740元。

  (三)各项目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收入确认金额及毛利率

  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项目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各月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建安工程、材料设备安装、其他工程等工作进度由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验收,我公司定期向其报送产值表,由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验收确认。

  1、山东鲁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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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宁项目2020年度毛利率约为8%,2021年1-6月毛利率约为7%,毛利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2、乌海英能项目

  ■

  乌海英能项目2020年度毛利率约为5%,2021年1-6月毛利率约为12%,因乌海项目目前在竣工验收阶段,实际收入成本以竣工结算为准,但乌海项目平均毛利率约为8.5%,与其他EPC项目相比,毛利率无重大波动。

  (2)请补充说明武汉三龙和讷河晶鸿相关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时间、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的原因,是否存在到期无法交付的风险,如是,请结合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充提示风险。

  回复:

  (一)武汉三龙邱集项目:

  该项目履约开始日期为2020年10月5日,完成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且大部分工程量在2020年已完成,相应的工程款在2021年上半年已收到。2021年上半年现场只有一些收尾的工作,客户及总包都在等待业主的竣工决算,因此都未报工程量,预计本年度完成竣工决算,公司确认相关收入。

  (二)晶科讷河项目:

  该项目履约开始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完成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因持续疫情,洪水导致外线征地进展缓慢,并且上半年光伏组件涨价,应业主要求降低厂内施工进度,以与外线建设保持同步。故此项目报告期内未能形成业务收入。

  上述两个项目中,第一个项目公司应承担的实际工作已经完成,第二个项目系因项目业主方要求导致具体工作推进缓慢,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因无法交付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你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当年末因执行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尚需支付30万元,因执行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尚需支付366.6万元,你公司2021年6月底的账面货币资金为493.27万元。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剩余款项的支付进展,如未支付完成,请结合账面货币及后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如有请说明相关诉讼、争议进展,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流动性造成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截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案件中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上海超日(洛阳)案件,判决我司须支付共计471余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司共支付180万元,尚有欠款约291万元未支付。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0.29万元,其中被冻结金额为26.63万元,可动用资金为93.66万元。前述负债的全额偿付使公司流动资产及资产总额下降,给公司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公司将通过加快业务回款及协调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等方式解决流动性问题。

  (二)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的案件情况如下:

  (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案件,我司于2020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4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4.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3,466.2元(其中包括设备仓储损失96,135元及因本案财产保全所产生的保全保险费损失27331.2元)。2021年2月一审判决: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548万元,支付违约金464.4万元,合计人民币2012.4万元。2、驳回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43,0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8037元,由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3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7,134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我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执行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2)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廉宪英案件,我司于2020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诉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4,296,803元;并支付延期给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289,041元(暂计算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9月14日,并按违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为计);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廉宪英对上述被告一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担保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2021年5月一审判决:1、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96,803元,承担违约金549,846.57元(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并承担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968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廉宪英对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我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执行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3)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对方于2021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35万元。在应诉过程中我司提出反诉:1、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80万元。2、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71,346.25元。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截至2021年8月31日,案件正在进行司法鉴定程序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审理判决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4)“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戴湘林、李常度等25位原告于2021年就保证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以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法院调解,我司与25位原告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我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后原、被告双方至此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截至2021年7月31日,我司已按约定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共计支付款项4,667,382元。

  (5)“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高芳、关新等10位原告于2021年就保证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6月一审判决我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我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10起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根据前期涉及“盛融”类案件的判决情况,公司已经涉及上述相关主体的“盛融”案件诉讼计提了456.35万元的预计负债。

  (6)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我司对江苏永申机械有限公司(原博爱新能源)的诉讼一审判决为2021年2月24日,依据该判决,其须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222.6万元,2021年3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追加其股东徐永楼、朱銮妹为被执行人时,徐永楼、朱銮妹不服相关裁定,分别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执行,并解除对原告资产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永楼一案中未徐永楼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朱銮妹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朱銮妹的诉讼请求。朱銮妹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审理判决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7)关于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案,对方于2021年就服务合同纠纷以申请人身份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2021年7月15日之前支付代理费25万元。2、公司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代理费20万元以及20,150元的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已于2018年发生,公司于服务提供的当年确认了相应的应付账款50万元。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已支付25万元,尚需支付220,150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与管理层访谈了解并查阅关于款项支付的银行回单及截至2021年9月3日的公司网银系统银行余额情况,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需支付给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的30万元执行款已全部支付完成,需支付给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的466.6万元执行款,已支付180万元,尚需支付286.6万元。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0.29万元,其中因上海超日诉讼事项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为26.63万元。公司目前的可动用资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赔偿款,公司流动性的压力较大。经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将通过加快业务回款及协调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等方式解决流动性问题。

  经核查,存在的由公司作为被告方的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的案件情况如下:

  (一)“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根据各申请人的上诉及法院判决文件,截至2021年8月31日,关于“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公司已确认尚未支付的赔偿义务余额423.03万元。

  (二)关于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案,对方于2021年就服务合同纠纷以申请人身份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2021年7月15日之前支付代理费25万元。2、公司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代理费20万元以及20150元的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已于2018年发生,公司于服务提供的当年确认了相应的应付账款50万元。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已支付25万元,尚需支付22.015万元。

  (三)关于与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对方于2021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35万元。在应诉过程中公司提出反诉:1、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80万元。2、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7.13万元。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截至2021年8月31日,案件正在进行司法鉴定程序中。

  经与公司管理层及法务部访谈了解到,该诉讼事项涉及的多项因素,双方均存在较大争议,关于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就预计损失进行合理估计,也无法估计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因此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

  我们认为,前述未决或未执行完成的诉讼事项,公司应承担的现时义务金额为731.64万元,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0.29万元,其中被冻结金额为26.63万元,可动用资金为93.66万元。前述负债的全额偿付使公司流动资产及资产总额下降731.64万元,给公司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

  经核查我们同时了解到,存在的由公司作为原告方的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的案件情况如下:

  (一)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公司于2020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4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4.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3,466.2元。2021年2月一审判决: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548.00万元,支付违约金464.40万元,合计2,012.4万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二)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廉宪英案件,公司于2020年就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诉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296,803.00元;并支付延期给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289,041.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廉宪英对上述被告一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5月一审判决:1、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96,803.00元,承担违约金549,846.57元(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并承担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96,80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廉宪英对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三)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公司对江苏永申机械有限公司(原博爱新能源)的诉讼一审判决为2021年2月24日,依据该判决,其须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222.60万元,2021年3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追加其股东徐永楼、朱銮妹为被执行人时,徐永楼、朱銮妹不服相关裁定,分别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执行,并解除对原告资产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永楼一案中未徐永楼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朱銮妹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朱銮妹的诉讼请求。朱銮妹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

  4.2021年8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盛融案件补充确认预计负债142.73万元,冲销质量保证金230.62万元。

  (1)请结合你公司收到诉讼文件的情况说明对盛融案件补充确认预计负债的依据,相关金额核算是否准确;

  公司回复:

  盛融案相关情况: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执4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对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龚锐海罚金项和退赔项的执行程序。盛融案进入民事赔偿程序。公司2013年11月21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中担保对象为盛融公司,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基于以上事实,公司应于2019年度计提与诉讼有关的预计负债。

  根据盛融案相关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确认与诉讼有关的预计负债金额为28,498,717.10元;公司账面累计已确认与诉讼有关的预计负债金额为27,071,384.10元,少确认预计负债金额为1,427,333.00元。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盛融案公司在收到起诉书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为了保持预计负债计提标准的一致性及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公司通过前期差错更正在2020年补计提王前的预计负债31.90万元;黄丽玉、梅凤姣、王前、优士创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预计负债合计110.83万确认在本期。

  公司对单晶炉及多晶炉产品确认产品质量保证责任的预计负债。在梳理了2017年-2020年相关业务合同等资料后确认公司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保证的销售合同已完成全部产品交付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质保期均已到期,公司不再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

  各合同质保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各年度余额如下:

  ■

  (2)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补充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指标等情况。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对2018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对2019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对2020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会计师核查意见:

  (1)关于盛融案件预计负债补充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查阅公司的诉讼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法律顾问访谈了解,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执4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对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龚锐锋(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罚金项和退赔项的执行程序,盛融案件进入民事赔偿程序。根据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考虑公司对外担保造成的法律责任,公司对起诉人涉案本金的三分之一及对应的诉讼费承担支付义务,在收到起诉书时确认相应的负债。

  黄丽玉、梅凤姣、王前、优士创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选定的会计政策即涉诉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标准,公司应通过前期差错更正在2020年补记王前的预计负债31.90万元;黄丽玉、梅凤姣、王前、优士创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合计110.83万应当确认在本期,无需通过差错更正进行调整。

  (2)关于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我们获取公司关于冲回质保金的项目销售合同,查阅了其中关于质保期间的约定,公司冲销的质量保证金230.62万元,于2017年及期初到期金额为163.29万元,于2018年度到期金额为26.15万元,于2019年度到期金额为6.31万元,于2020年度到期金额为34.87万元。

  我们获取了公司2018-2020年度财务报表,并查阅了公司与差错更正调整项目有关的资料。

  公司将差错更正的事项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情况如下:

  对2020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对2019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对2018年末报告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3、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4、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5、报告期内你公司管理费用为2,036.57万元,其中职工薪酬为1,218.13万元,同比增长534.9%。请结合你公司员工人数及构成、薪酬政策变化等因素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

  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国内新能源项目投资、电站开发、EPC工程建设履约、电站运维及新能源配件生产、采购及销售后,为配合主营业务调整及商业布局变化,调整组织规划,新设了工程履约部、业务开发部、技术部、经营风控部、运维部、市场部、项目管理部等部门;重新编制组织架构,定岗定编,人员配置因此发生调整,2020年人员编制预算总人数100人,同期月度平均员工人数54,期末人数60。2021年预算员工编制200人,本期月度平均员工人数164人,期末人数171人。主要包括:高管7人、工程履约中心26人、新能源项目投资事业部36人、运维事业部30人、经营风控中心13人、财务中心11人、人力资源部4人、行政部6人、证券部2人、后勤保安人员15人及原生产制造部门21人,职工薪酬大幅增长与人员增长相吻合。为配合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今年1-6月人员数量相比去年同期平均增长303%,因此,管理费用上升。

  6. 请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情况核实说明是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

  回复:

  依据该指引第3条,公司及子公司所从事的光伏产业链相关营业收入达到48.64%,需要依照该指引第7条第(二)项中光伏EPC工程总包业务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对半年报涉及光伏产业链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如下:

  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1)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单位:元

  ■

  2)不同技术类别产销情况

  ■

  3)对主要收入来源国的销售情况

  ■

  4)光伏电站的相关情况

  ■

  上述更正后的半年报待其他须调整的科目经审计机构确认后另行披露。

  7.你公司未在半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请核实是否存在遗漏,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

  回复: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10%以上的业务如上已披露。

  报告期内主要控股公司新能源EPC工程具体收入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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