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118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人,代表股份95,443,1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3,961,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7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81,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股份4,764,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83,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81,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24%。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63,188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1,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63,18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1,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54,064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28%;反对589,093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75,5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63%;反对589,093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本版导读

2021-10-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