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30 来源: 作者: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2021

  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1、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详见公告:2019-046),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截至2021年10月29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6,596,949.02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情况

  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3,7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重要风险提示

  1、债务风险

  公司逾期借款及债券本金金额较高,面临偿债压力较大,且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如不能按要求还款,公司不仅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等风险,导致财务费用增加,亦需面临涉及诉讼、后续融资难度加大、列为失信执行人等风险,此外为逾期借款及债券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如不能妥善应对,未来可能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努力通过多项措施进行债务风险化解。

  2、诉讼风险

  公司存在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关诉讼,预计公司将继续面临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若公司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情形,存在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并导致损失的风险;此外公司通过诉讼形式追讨应收账款,可能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亦存在败诉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述大量的法律诉讼、仲裁可能涉及的诉讼费用及可能诉讼损失,将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成果。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调整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737,974.52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淮川、周向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0-068):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4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详见公告:2021-042):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3、 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708号】,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瑞华会计师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

  ●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39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8,265,537.13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74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118,210,731.46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122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36,256,373.89元,其中: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梅惠民;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招商证券、朱晓东、殷承良、黄峰、蒋志伟、常清、邱忠成、吴巧民、周侠;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1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8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4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19,141.95元;

  (2)被告二至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朱晓东 被告六:殷承良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吴巧民 被告十二:周侠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965,720.61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共计48,208.33元;

  (2)被告二至六对被告一第(1)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4,932,684.06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利息);

  (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至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至五承担。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9,803,073.94元(币种,下同)元【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审计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以上合计2,287,545.00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561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涉诉讼请求金额已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57,838,484.33元,其中:55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5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7,796,773.55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22号】等民事判决书,38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3,764,678.14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335.18元,由原告负担8,193.70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608,141.48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38,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707号】等民事判决书,49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517,263.61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317.53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087号】等民事判决书,128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11,879,739.7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止);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41.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8,540.75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212,600.30元(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2,8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1,710.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按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按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675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41,710.78元和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五计算的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77元和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75名原告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涉诉讼请求金额为19,382,705.91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华会计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37名自然人

  一审被告: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会计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92号】等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1.55元,由上诉人瑞华会计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瑞华会计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38名自然人

  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1)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会计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76号】等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69.79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161,559.32元,上诉人瑞华会计师负担28,510.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39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8,265,537.13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74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118,210,731.46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58,692,772.4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万元整(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民终604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合同款人民币14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至被上诉人账户;

  (2)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款项后5日内将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交付给上诉人;

  (3)如上诉人未按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选原一审法院判决;

  (4)本案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请求被告支付双倍租赁保证金36万元整(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8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75元、被告负担1,675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详见公告:2019-086)。

  案件进展: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调字第000003513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本合同争议按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确认,涉案工程中,申请人已实际施工并交付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4,110,000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650,000元,剩余2,460,000元未支付;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金额为4,094,823.78元,剩余15,176.22元发票尚未开具;

  (2)申请人、两被申请人经协商同意,第二被申请人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分五期将剩余未付工程款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下转B352版)

本版导读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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