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7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2021-11-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1-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8月17日以来新增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8月17日以来累计发生诉讼、仲裁合计金额为66,518.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33%,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据纠纷案

  1.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河”)认为:公司未按期向其兑付公司开具的三张共计8,4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8,415万元及利息,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 原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曾向其背书转让一张公司开具的6,579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未按期向其兑付。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6,579万元及利息,判令国安广视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公司和国安广视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由于公司在2009年-2015年期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公司部分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自2021年8月17日(前次累计诉讼事项公告日)至今,累计诉讼金额为9,828.36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股权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尚投资”)认为:公司在2009年-2015年期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且公司属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导致国安集团2012年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虚假的,影响鼎尚投资在入股国安集团时的投资判断,造成其投资损失。鼎尚投资在诉国安集团等被告股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础上,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判令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4,859,069.94元,并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案件

  自2021年8月17日(前次累计诉讼事项公告日)至今,其他小额涉诉案件金额累计为210.04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案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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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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