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1-05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空工业力源拟对其全资子公司
苏州公司采用股权转让与增资方式进行混改的进展公告

2021-11-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空工业力源拟对其全资子公司苏州公司实施混改的议案》。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力源”)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其全资子公司力源液压(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与增资。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航重机关于航空工业力源拟对其全资子公司苏州公司采用股权转让与增资的方式进行混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投资进展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于2021年6月2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挂牌,其中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截止2021年8月23日挂牌期满,产生1家符合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条件的意向方;本次增资事项截止2021年9月18日挂牌期满,产生2家符合本次增资条件的意向方。

  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的意向方进行了资格审查,最终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为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控股”),本次增资方为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音科技”)及联德控股间接持股的公司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弘德”)。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已取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力源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航空资本[2021]769号)。

  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的意向方(即:联德控股、海宁弘德及东音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1年11月15日,航空工业力源与联德控股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航空工业力源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57.55%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由联德控股受让上述转让标的。

  2021年11月15日,在《产权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苏州公司、航空工业力源、联德控股、海宁弘德及东音科技共同签署了《增资协议》,海宁弘德及东音科技分别以1.6亿元认缴苏州公司70,022,192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占本次增资后苏州公司注册资本的14.74%;航空工业力源以0.8亿元认缴苏州公司35,011,096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后航空工业力源共持有苏州公司注册资本的34.18%股权。

  截至2021年11月29日,联德控股已将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海宁弘德、东音科技、航空工业力源已将本次增资款支付至苏州公司指定账户,并取得了北交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和《增资凭证》。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苏州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晴华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342室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6年11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05TJ1H

  经营范围: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户理财等金融服务)。

  经查询,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晴华

  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澜路21号

  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4年9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136667513

  经营范围:压缩机、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秀宝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南路19号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3年12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89486421J

  经营范围:泵、电机、真空设备、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气体压缩机械、电力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线、电缆(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除外)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共分两个合同,分别为《产权交易合同》和《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权交易合同》

  1、合同主体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

  2、合同主要条款

  (1)产权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产权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57.55%股权。

  1.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1.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标的企业

  2.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并由甲方合法持有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0906号《资产评估报告》。

  2.3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4标的企业依照实际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

  2.5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3)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1年6月29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4)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价格

  4.1.1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伍拾万叁仟伍佰元(小写¥394,503,500元)转让给乙方。

  4.1.2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保证金人民币叁仟玖佰肆拾伍万元(小写¥39,450,000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即转为转让价款,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叁亿伍仟伍佰零伍万叁仟伍佰元(小写¥355,053,5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5.1甲方承诺其已就本次出让标的企业的转让标的、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取得有权审批机关的必要批准及授权。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5.2因本次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同步进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标的企业的增资行为获得北交所出具的增资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并同时进行标的企业组织架构的调整备案。

  5.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至迟在2021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有关标的企业证照、印章、资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明细、财务资料及生产技术资料、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业务、商务合同等全部资产及资料的移交。甲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编制的《财产及资料清单》与乙方进行交接。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过渡期安排

  6.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出妥善处理。

  6.2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的企业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上述行为有利于标的企业或属于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除外。

  6.3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标的企业于过渡期间内的有关资产的损益均由全体股东按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7)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8)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及对其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单位或机构的批准、备案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且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持续有效;

  8.4截至本合同签署日,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标的企业不存在对任何其他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担保;

  8.5 自评估基准日至本合同签署日,除日常经营外,标的企业未发生、未产生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列明、体现的债务或其他或有负债,不存在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即将于近期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和第三方有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况。

  8.6 甲方同意标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排他许可的方式使用甲方的相关专利(专利情况见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1444号评估报告),具体由甲方和标的企业就专利许可使用另行签署协议。

  8.7 甲方同意按照混改方案确定的原则,标的企业平稳过渡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1-2年内,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及员工整体情况择机实施股权激励。

  (9)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9.4 乙方同意标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排他许可的方式使用甲方的相关专利(专利情况见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1444号评估报告),具体由甲方和标的企业就专利许可使用另行签署协议。

  9.5 乙方同意按照混改方案确定的原则,标的企业平稳过渡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1-2年内,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及员工整体情况择机实施股权激励。

  9.6乙方认同并支持标的企业原股东制定的《力源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同意积极配合标的企业及其原股东完成后续增资方案实施。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另行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叁亿伍仟伍佰零伍万叁仟伍佰元(小写¥355,053,500元)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及剩余转让价款中应付未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已于本合同生效日转为转让价款的保证金人民币叁仟玖佰肆拾伍万元(小写¥39,450,000元)再次回转为保证金,甲方有权扣除该等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该等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过户转让标的及移交交割资料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每迟延一日按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超过约定期限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交割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次转让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乙方的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继续向甲方追偿。

  10.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系指可能造成标的企业损益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该等损失对标的企业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导致标的企业的损失。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法律或政策变更、政府行政指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12)其他

  12.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壹拾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甲、乙方交易服务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二)《增资协议》

  1、协议主体

  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力源液压(苏州)有限公司

  增资方(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二”)

  乙方一: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二: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

  原股东(以下简称“丙方”):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丁方”):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1)增资方案

  1.1乙方、丙方对甲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甲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肆亿柒仟伍佰零伍万伍仟肆佰捌拾元(小写¥475,055,480元)。其中:

  1.1.1乙方一、乙方二分别以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小写¥160,000,000元)认缴甲方70,022,192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占增资后甲方注册资本的14.74%。

  1.1.2丙方以人民币捌仟万元(小写¥80,000,000元)认缴甲方35,011,096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后,丙方持有甲方34.18%股权。

  1.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系甲方唯一股东,持有甲方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

  (2)增资价款

  2.1各方同意本次增资价格以在北交所的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按照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甲方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并确定的评估值68,549.69万元为定价依据、增资价格不低于前述经备案的评估值且基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互不低于的原则,据此确定乙方、丙方增资价款如下:

  2.1.1乙方一的增资价款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小写¥160,000,000元),其中:计入甲方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仟零贰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元(小写¥70,022,192元),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

  2.1.2乙方二的增资价款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小写¥160,000,000元),其中:计入甲方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仟零贰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元(小写¥70,022,192元),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

  2.1.3丙方的增资价款为人民币捌仟万元(小写¥80,000,000元),其中:计入甲方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伍佰零壹万元壹仟零玖拾陆元(小写¥35,011,096元),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

  (3)增资价款的支付

  3.1乙方一、乙方二已按照北交所增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将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小写¥3,200万元)交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生效后直接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3.2乙方一、乙方二均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已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小写¥3,200万元)外的剩余增资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万元(小写¥12,800万元)分别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小写¥80,0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4各方均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收到的乙方一、乙方二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即转为部分增资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小写¥6,400万元)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4)增资的交割事项

  4.1甲、乙、丙、丁各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批准。

  4.2因本次甲方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同步进行,在本协议项下增资行为获得北交所出具的增资凭证及股权转让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甲方本次增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涉及)。

  4.3各方应积极配合至迟在2021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有关甲方证照、印章、资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明细、财务资料及生产技术资料、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业务、商务合同等全部资产及资料的移交。甲方及丙方应按照编制的《财产及资料清单》与乙方及丁方进行交接。甲方及丙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甲方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过渡期安排

  5.1本协议过渡期内(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次日至本协议生效日止的期间),甲方对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丁方并做出妥善处理。

  5.2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其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其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其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上述行为有利于甲方或属于甲方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除外。

  5.3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甲方于过渡期间内的损益由乙方、丙方、丁方按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6)增资涉及的税费和费用

  6.1本次增资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自缴纳。

  6.2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方、乙方、丙方各自承担。

  (7)各方的陈述和承诺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陈述如下:

  7.1.1其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并且直至本协议所述增资扩股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7.1.2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2本协议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如下:

  7.2.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2.2其在协议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7.3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协议中的内容。

  7.4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已经取得全部且必要的授权,获得其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

  7.5自评估基准日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日常经营外,甲方未发生、未产生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列明、体现的债务或其他或有负债,不存在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即将于近期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和第三方有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况。

  7.6各方同意甲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排他许可的方式使用丙方的相关专利(专利情况见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1444号评估报告),具体由甲方和丙方就专利许可使用另行签署协议。

  7.7各方同意按照混改方案确定的原则,在甲方平稳过渡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1-2年内,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及员工整体情况择机实施股权激励。

  (8)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8.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如:政府决定、政策变动等因素)和事件。

  8.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

  8.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8.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9)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均应按照本次甲方增资总金额的20%向其他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或丙方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增资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乙方或丙方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扣除支付的保证金或要求违约方按其认缴增资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扣除的保证金或收取的违约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增资方追偿。

  9.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或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每迟延一日按乙方及丙方已支付的增资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超过约定期限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交割事项的,乙方或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或丙方应付的增资价款总额的20%分别向乙方及丙方支付违约金。

  (10)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10.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法律或政策变更、政府行政指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一方出现本协议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11)其他

  11.1本合同经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11.2 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各方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依照增资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国资委和航空工业集团“瘦身健体、处僵治困”、“突出主责、聚焦主业”的总体要求,促进航空工业力源更加聚焦航空主业和大国防配套,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产业发展和战略定位。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公司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真正有效地改善公司经营效益及管理效率,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及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和《增资凭证》

  2、《产权交易合同》

  3、《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本版导读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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