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一11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9:15一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公务不能亲自主持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书面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李志群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94,861,0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反对6,227,3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861,0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反对6,227,3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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