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1-12-0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的《关于对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反对意见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等,在发表独立意见时是否勤勉、尽责。

  回复:针对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杨成先生(以下简称“提案人”)以书面函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关于选举叶苏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苏甜女士(以下简称“候选人”)的履历及任职情况等进行了书面审议,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向候选人核实了其任职情况。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苏甜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聘任为董事的情形。但其现任非独立董事的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科技”)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虽然候选人表示未参与捷顺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但独立董事无法确定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会否为公司带来不确定影响,因此不同意该提名。

  在发表独立意见时,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查阅了捷顺科技主营业务范围,仔细核实了候选人任职情况,详细参阅了以下资料:

  1、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二、(三)、4、(2)、②、B 不同应用领域竞争激烈程度及发行人市场地位不一致,导致毛利率不同:

  发行人的RSU在停车场ETC面临的竞争最为激烈,竞争者数量最多,其市场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项目的RSU毛利率最低。

  发行人在高速公路ETC领域虽然存在十余家竞争对手,但发行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基于ETC技术平台的路径识别领域,作为RSU的新兴应用领域,市场需求不多,但具有供给能力的厂商同样很少,竞争激烈程度低,毛利率水平较高”。

  ■

  2、捷顺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一、(一)公司主营业务”描述:“公司作为国内智慧停车领域的领军企业,致力于停车行业智慧化建设,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高车场运营质量、提升车主停车体验。公司主营业务为围绕智慧停车业务的智能硬件、软件及云服务、智慧停车运营、城市级停车四大主营业务,实现智慧停车领域的全生态覆盖”。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关于智慧停车项目情况的描述:“第四节 九、二、6、新业务拓展及技术创新风险”:“公司近年来积极发展新业务,将公司的产品从ETC向智慧公路、V2X、城市智慧停车、城市交通管理等方向延伸,拓宽城市交通、车联网的应用场景”……

  4、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溢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智慧停车系统平台、硬件的研发、销售、维护;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系统、智能网联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设备、RFID设备、RFID标签、电子终端设备、车牌识别系统、智能车载终端、停车场出入口设备、通信技术、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立体停车库、机械自动停车库的技术开发、销售;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停车、互联网、物联网相关的技术服务、及相关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运营及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集成应用与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停车、互联网、物联网相关的工程专业承包及相关项目投资(具体投资项目另行申报)等;公司参股子公司深圳宝溢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之一:停车场服务。

  5、捷顺科技控股子公司捷顺智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

  结合上述资料,并综合相关行业市场现状,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捷顺科技在相关业务领域(如智慧停车等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智慧停车业务也是重点业务方向之一,未来公司将更进一步加深在该领域的规划与布局。

  问题二、你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据,其发表的独立意见是否充分、准确、完整。

  回复:独立董事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五款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作为公司决策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掌握和获悉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同时任职于存在竞争关系的不同企业,独立董事无法确定会否为公司带来不确定影响。

  独立董事已充分、准确、完整地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董职责,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忠实地履行了独董职责。

  问题三、你公司认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回复:公司暂无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2021-12-0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