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12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为74,06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543,631,746股的13.6239%,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74,06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543,631,746股的13.623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
3、2021年9月29日,公司完成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41,146,637股,转增后为74,063,946股。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5号)核准,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46,6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05元,募集资金总额701,550,160.8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94,335,066.66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106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于2021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41,146,637股,股票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2021年9月29日,公司完成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总股本由302,017,637股增至543,631,746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41,146,637股,转增为74,063,946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18名,分别为: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黄光辉、郑素婵、黄宗鸿、殷作钊、张欣、余水清、余贤凡、张玥、徐桦、曹玉飞、郭金辉、徐志军、吴和兵、杨颖、邓继红、王艳丽、陈刚毅。
上述股东承诺,认购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与《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4,06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543,631,746股的13.6239%,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74,06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543,631,746股的13.623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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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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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股本结构查询;
4、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