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提起上诉的提示性公告

2021-12-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对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后续还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及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4月29日停牌一天,自2021年4月30日复牌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公司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9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亦同意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03破申40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2)。

  二、 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上述裁定,公司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3日向原审法院深圳中院递交《民事上诉状》,本次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粤03破申409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深圳中院受理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三、 风险提示

  1、该上诉后续还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及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4月29日停牌一天,自2021年4月30日复牌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如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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