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2022-028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30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7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有7名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5名核查对象非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兰莉为公司员工,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陈超系公司员工,徐锦、朱玉霞、孙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上述4名核查对象未参与激励计划项目设计及方案制定等工作,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考核指标等核心要素,不存在因利用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4名核查对象已就此事项出具了相关说明文件。

  2、另外2名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王炳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另外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系该激励对象家属在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情形下对该激励对象证券账户进行的操作,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2022-02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彬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肖国栋、孙新霞、独立董事陈盈如、马洁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樊国康因公务未出席会议;总经理兰银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需参与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766,789,264股未计入全部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全部议案以特别决议进行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明、常娜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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