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强制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等被执行人向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和执行费用等。法院已受理公司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2)京0108执6571号《执行通知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E-FORD LIMITED 依福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福特”)

  (二)申请执行起因

  2021年1月,公司客户东方网力为提升履约和支付能力,安排下属公司依福特将其持有的100万股阿尔特股票(300825.SZ)质押给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证券质押登记证明》。2021年6月,公司、东方网力和依福特针对东方网力向公司应付货款2,277.08万元签署了附强制执行条款的《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公证,约定若东方网力逾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债务,东方网力和依福特自愿将已质押给公司的100万股阿尔特股票优先作为执行标的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且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届时公司可以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方网力和依福特放弃抗辩权并无条件提供必要的配合。

  因东方网力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2022年3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2021]京长安执字第382号),对东方网力的债务履行情况、执行标的等作出确认,公司可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标的

  1、应付未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2,277.08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债务利息等;

  2、因实现《还款协议书》项下债权、担保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

  1、已质押给公司的 100 万股阿尔特股票。

  二、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由执行结果确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8执6571号】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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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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