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34.41%,主要是公司碳纤维装备根据生效订单备货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上年末增长49.64%,主要是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上年末下降66.98%,主要是报告期公司支付年终绩效奖等因素所致;

  4、报告期末应交税金比上年末增长227.36%,主要是报告期公司预提税费所致。

  二、利润表

  1、报告期销售费用同比增长33.44%,主要是报告期销售人员考核业务费增加所致;

  2、报告期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3.86%,主要是碳纤维装备增加研发投入所致;

  3、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13.37%,主要是报告期碳纤维装备产品销售增加使得盈利增加较多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540.40%,主要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货款托收到账大幅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事宜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继续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聚租赁)、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等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分别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10日止。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5年12月5日、2017年6月17日、2019年12月1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5-077、2017-038、2019-077的公司公告。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在不超过上述审议通过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值总额下,公司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新能源)开展了以下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1)2015年和2016年,公司与华融租赁、大海新能源先后签订了四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华融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13,60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华融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风险金协议》,公司向华融租赁共支付风险金2,312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2019年8月20日,公司收到金聚租赁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华融租赁与金聚租赁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华融租赁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金聚租赁。2019年8月20日,公司与华融租赁、金聚租赁签署了《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之备忘录》,备忘录签署生效后,原精功科技应向华融租赁履行的相关义务(即为精功科技与华融租赁就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关联签署的《回购担保协议》《风险金协议》中精功科技所需履行的义务)均由精功科技向金聚租赁履行,华融租赁不再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

  (2)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金聚租赁、大海新能源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金聚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7,514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及剖锭机,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金聚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风险金协议》,公司向金聚租赁支付风险保证金1,502.80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上述《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大海新能源控股股东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旗下大海新能源等57家公司,以下简称大海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依法裁定受理。受此影响,大海新能源自2018年开始未能按《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大海新能源对华融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5,113.93万元,对金聚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4,160.07万元,两个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合计9,27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除已支付风险保证金3,814.80万元外,代为偿付租金及追加保证金5,459.2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破产重整偿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申报的并经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认定的2,632.06万元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二的方式处理(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即:债权本金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清偿时间与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一致;普通债权本金中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10%的比例在 2019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清偿;未获清偿部分按照36%的比例选择信托计划Ⅰ,实质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实现债权的综合受偿,其余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债务人不再清偿。另外,金聚租赁经与公司沟通后,对其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债权)之外的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也同样选择上述方案二的清偿方式(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2019年12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申报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已于2020年1月执行完毕。但《重整计划》中约定的对于公司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公司一一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在融资租赁物清算价值范围内全额、优先清偿,还款时间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偿还时间且最迟不得晚于2019年12月31日;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清偿”。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大海集团管理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对金聚租赁申报并经大海集团管理人确认的前述光伏装备融资租赁项目债权现金清偿56,350,374.73元(其中,金聚租赁直租项目清偿款29,309,370.73元,金聚租赁受让华融金融项目清偿款27,041,004.00元)。根据公司与金聚租赁之前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金聚租赁在收到上述现金清偿款后,在扣除逾期租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后的净额应转归公司。根据前述约定,公司与金聚租赁对直租项目债权清偿款进行了结算,2021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金聚租赁转付的扣除逾期利息5,423,908.89元后的直租项目清偿款结算余款23,885,461.84元。由于公司与金聚租赁就其受让华融租赁项目的债权清偿款2,704.10万元所涉及的税金尚在协商(公司目前预计的税金为335.15万元,即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受让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项目的收购成本1,363.49万元与实际取得的清偿款2,704.10万元之差额1,340.61万元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公司预计还可收回2,368.95万元(即上述尚未清偿款2,704.10万元减去预计税金335.15万元),2021年度,公司对上述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先前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425.93万元转回3,653.35万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上述清偿款2,704.10万元尚未最终结算。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9月2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15日、2021年1月28日、2022年1月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6-043、2016-065、2019-037、2019-072、2019-075、2020-002、2021-006、2021-078的公司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破产重整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141,8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其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前述股份冻结的原因主要系精功集团因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债务纠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绍兴骏联家纺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精功集团在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银行融资产生欠息等原因所引起,前述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精功集团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资产重整价值及负债、经营等情况,于2019年9月6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提出重整申请。2019年9月17日,精功集团收到柯桥法院【2019】浙0603破申26号的《民事裁定书》,柯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精功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根据法律程序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3月12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因无法在柯桥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向柯桥法院提交了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申请。柯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2019)浙0603破2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2021年7月30日,精功集团管理人发布了《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预招募公告》。2021年9月30日,精功集团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招募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年4月15日,精功集团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目前,精功集团处于司法重整阶段,其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8月22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10月8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9-017、2019-024、2019-034、2019-044、2019-046、2019-047、2019-061、2019-070、2020-013、2020-049、2021-035、2021-050、2022-019、2022-020的公司公告。

  3、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被动减持事项

  2019年8月27日,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富控股)因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融资需要,持股5.385%的公司股东孙建江以持有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份为众富控股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该笔融资出现逾期,长城资产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对孙建江质押担保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份进行司法冻结。2019年9月17日,因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案,故杭州中院将该案依法移送柯桥法院审理。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孙建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股票面临因司法执行导致被动减持暨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2021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9,10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04,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5%,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28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1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9-042、2021-056、2021-065、2021-066、2022-005、2022-006的公司公告。

  4、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3号线)销售事项

  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吉林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宝旌)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3亿元(含税,大写:壹亿捌仟叁佰万元整)。2020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0年12月,公司完成了上述生产线的各项安装与调试工作,整线一次性试车成功并交付吉林宝旌使用,公司按照合同履约进度2020年度确认不含税收入16,194.7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吉林宝旌支付的154,820,008.10元货款,剩余应支付的28,179,991.90元逾期货款尚未收到(包括到期应支付的5%质量保证金915万元)。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7月2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2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0-019、2020-021、2020-032、2020-042、2020-051、2020-056、2021-001、2021-009、2021-014、2021-032、2021-079、2022-002的公司公告。

  5、关于与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事项

  2021年10月15日,公司与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碳纤维)签署了编号为RC2109290885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和编号为RC2109290887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3.10亿元(含税)、3.40亿元(含税),前述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含税)。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国兴碳纤维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国兴碳纤维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233,010,981.15元,公司按照合同履约进度2022年1-3月确认不含税收入15,141.99万元,合同正在履行中。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9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1-049、2021-055、2021-071、2021-074、2022-001、2022-007、2022-018的公司公告。

  6、关于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事项

  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隆炬新材料)签署了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30亿元的《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新疆隆炬新材料提供2台(套)碳纤维成套生产线。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新疆隆炬新材料支付的预付款8,250万元,合同正在履行中。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1-051、2021-053、2021-063、2021-064的公司公告。

  7、关于与吉林化纤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事项

  2021年12月28日,公司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签署了编号为GFTHX21122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80亿元(大写:陆亿捌仟万元整,含税)。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吉林化纤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吉林化纤支付的预付款4,500万元,剩余到期应支付的15,900万元预付款尚未收到,合同正在履行中。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1-077、2022-004、2022-007的公司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金越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伟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阳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金越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伟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阳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22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越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经审议并通讯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2-026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22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菲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审议并通讯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2-026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2022

  第一季度报告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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