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11版)

  (3)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公司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①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②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③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④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⑤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

  6.2.13收入确认(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1)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确认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综合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④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⑤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通过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在有关期间内平均确认,其他手续费及佣金于相关服务已提供或完成时确认。

  6.2.14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2.15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6.2.15.1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6.2.15.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情况下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与商誉的初始确认相关的,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除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所有者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6.2.16外币业务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该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2)为了规避外汇风险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汇兑差额按套期会计方法处理;(3)可供出售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本之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6.2.17租赁

  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均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6.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新收入准则”)采用五步法模型用于核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所有收入。该准则下,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反映其向客户转移商品或劳务的对价,该对价为预计有权向客户收取的金额。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该准则对本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该准则对本公司2021年1月1日主要影响列示如下(未列示未受影响项目)

  ■

  3)新租赁准则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初留存收益。

  ①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②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③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④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⑤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变更,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2021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列示如下(未列示未受影响项目)

  ■

  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本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税项

  ■

  6.5或有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

  6.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情况。

  6.7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7.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7.1.1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不良率期初数、期末数按信托行业评级相关公式计算。

  6.7.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1.3按照投资品种分类,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的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1.4按投资入股金额排序,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长期股权投资。

  6.7.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

  6.7.1.6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按照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和其他类型表外业务分别披露

  ■

  6.7.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2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7.2.1信托资产的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2.1.1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2.1.2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2.2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7.2.2.1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

  6.7.2.2.2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

  6.7.2.2.3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

  6.7.2.3本年度整体新增信托项目个数、新增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7.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各类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将于公司网站不时披露。

  6.7.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本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因受托人自身责任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所管理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并致信托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6.7.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当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8.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8.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

  6.8.3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8.3.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年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8.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年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8.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8.3.3.1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年初汇总数、本年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计划以固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认购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华澳·臻利多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期内实际发生1笔交易、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2021年末,存续金额为0元。本关联交易为固有业务资金型关联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及监管部门事前报告流程。

  6.8.3.3.2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华澳·臻至1号、臻至2号、臻至3号、臻至5号、臻至6号、臻至7号、臻至9号、臻至10号、臻至11号、臻至12号、臻至15号、臻至18号、臻至21及臻至22号家族信托,由委托人自主选择并指令配置我公司发行及/或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期内,臻至1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300万元;臻至2号家族信托发生2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320万元;臻至3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550万元;臻至5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550万元;臻至6号家族信托发生4笔业务,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320万元、350万元及800万元;臻至7号家族信托发生2笔业务,金额分别为8,560万元及1,500万元;臻至9号家族信托发生2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及300万元;臻至10号家族信托发生5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495万元、100万元、300万元、170万元及190万元;臻至11号家族信托发生4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410万元、500万元、110万元及410万元;臻至12号家族信托发生7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21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及140万元;臻至15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1,380万元;臻至18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1,000万元;臻至21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1,090万元;臻至22号家族信托发生2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550万元及450万元;以上34笔合计金额为32,975万元。本关联交易为信托业务资金型关联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及监管部门事前报告流程。

  6.8.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情况。

  6.9会计制度的披露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3,586.07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10,971.91万元,实现净利润32,614.16万元。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净利润作了如下处理:

  (1)按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261.42万元;

  (2)按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提取5%的信托赔偿准备1,630.71万元;

  (3)按风险资产余额提取1.5%的一般风险准备,本年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11.32万元;

  上述各项提取之后,剩余部分27,210.71万元。

  2021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191,081.60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董事变动情况:

  2021年11月17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董事会换届。公司续聘吴瑞忠先生、罗宇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权董事,续聘翟立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郑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权董事(2022年2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选举聂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2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原第三届董事会股权董事彭陵江先生、毛彪勇先生,独立董事王家祥女士届满不再连任。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前,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董事、独立董事上任之日自动卸任。

  监事变动情况:

  2021年11月17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监事会换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长周永才先生,股权监事李登峰先生届满不再连任;职工监事吴非女士连任。股东会同意选举叶芹女士、周清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权监事;同意吴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四届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叶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21年1月5日,经董事会审批并决定聘任叶立先生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2021年4月14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张一明先生辞去公司总裁助理职务及在公司内部的其他职务,自2021年3月26日生效。

  2021年9月23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叶立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及在公司内部的其他职务。

  2021年12月27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曾珊珊女士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及在公司内部的其他职务。

  8.3报告期内股东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无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8.4报告期内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关于申请核准聂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华澳信托〔2021〕96号)《关于申请核准郑海山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华澳信托〔2021〕98号),上海银保监局于2022年2月7日核准上述人员任职资格。

  8.5 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报告期内,无新增相关事项。

  8.6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注册资本、无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8.7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7.1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8.7.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方面均无此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8.7.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方面均无本报告年度发生并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8.8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因违规承诺信托本金和收益等事项,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没款566万元;公司副总裁杨伟琳负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

  公司已针对存在的不足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提升,并将持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加强公司日常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股东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未受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或公开谴责。

  8.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公司于报告期内分别完成上海银保监局2020年度现场检查意见和2020年度监管意见的整改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工作,截至2021年末,2020年度现场检查发现问题25项、对应监管意见7项,涉及问题已完成整改14项;2020年度监管意见发现问题8项、对应监管意见8项,涉及问题均在整改中。

  8.10 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业务模式,将金融资本引入实体经济,促进民生改善,助力经济发展。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产业、生态农业、中小企业等领域靠拢,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并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健全反洗钱工作体系,有效履行反洗钱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维护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一、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7.10万元、个人所得税3,319.81万元、增值税19,897.23万元、城建税1,392.81万元、教育费附加994.86万元,共计45,841.81万元。

  二、公司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50.92亿元,从行业集中度来看,侧重投向基础产业和工商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其中,投向基础产业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136.71亿元,占公司总规模的30.32%;投向工商企业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72.52亿元,占比16.08%;合计占比公司总规模的46.40%。

  三、公司为受益人创造信托利润39.49亿元,实际分配信托收益34.20亿元。

  四、公司工会举办“大手拉小手,滨江亲子公益行”的六一主题活动,为此,公司向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一个鸡蛋公益项目” 捐赠1万元,为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提供帮助。

  五、公司先后荣获证券时报先后荣获证券时报“2021年度突破成长信托公司奖”、上海证券报“2020年度成长优势奖”、21世纪经济报“卓越品牌建设信托公司奖”、中国经营报“2021卓越竞争力信托公司奖”“2021卓越竞争力综合服务信托公司奖”、中国财经峰会“2021杰出品牌形象奖”等多项荣誉。

  8.11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

  8.1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银保监局认定的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未进行披露的重要信息。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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