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3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7号)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17,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313,207.55元(不含增值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64,686,792.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1-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的授权,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2年4月24日):

  ■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除承销保荐费以外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上述银行,丙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全、王凌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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