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789版)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已在2020年年报中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 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会对公司的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有影响,对于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1)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了2021年度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3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4,133,93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90元。募集资金总额340,472.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2,450.7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378085_B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3,111.26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人民币7,058.37万元)。

  单位:万元

  ■

  注:表格中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本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7月8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镇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7月8日与本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营业部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公司已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协议》,并与华泰联合证券终止了首次公开发行保荐协议,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吴证券承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11月24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孚能镇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募集资金账户初始存放资金328,122.96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322,450.73万元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为部分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初始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尚未支付。

  注2:表格中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6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且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45,000.00万元。2021年度,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6月26日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金额为53,123.36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孚能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孚能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孚能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孚能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和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1)审计项目合伙人

  项目合伙人:张燕,合伙人,注册会计师,ACCA。自199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重大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二十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备

  (2)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唐亚波,2012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合伙人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备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赖敦宏。2016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备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相关人员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包含财务报告审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费)209.50万元,系按照本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2年度审计收费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2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2-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