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174版)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埃华路”)、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希美埃”)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芜湖埃华路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芜湖希美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埃华路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希美埃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包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教育及制造业。

  第二签字会计师:周浩先生,于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于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制造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浩先生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22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50万元,均为含税金额。2022年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10、议案12-15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7、议案11、议案15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6、8、9、10、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hinda Holding S.A.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9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2年5月19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现场要求,接受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防疫工作。会议当日体温正常、安康码显示绿码者方可参会;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若会议召开当日当地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4、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5、电话:0553-5670638

  6、传真:0553-5635270

  7、邮箱:ir@efort.com.cn

  8、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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