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1 证券简称:深城交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14:45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10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晓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8,1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67.6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52.5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16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15.10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0.1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0.101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0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7%;反对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3648%;反对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8,0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0012%;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9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00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352%;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07%。

  (九)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8,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64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0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反对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3391%;反对1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6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吴任桓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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