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22-045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87,538,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4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87,117,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93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4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3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股份4,85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35,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0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股份4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36%。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56,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7,5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56,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青、金晶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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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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