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立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9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2022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8人,代表股份262,95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9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69,689,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93,26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94%;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非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时无需回避。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2021年年度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2,950,2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1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2022年05月20日下午15:0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2022年0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3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49),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2022年05月17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8人,代表股份262,95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9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69,689,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93,26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9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2021年年度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62,950,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2,950,2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3,376,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签字: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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